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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償待簽收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名詞。

關於中國文字的起源[1]主要有兩種觀點:起源於刻畫符號和「圖畫文字」起源說[2]。我們現在已知的最早的文字是安陽殷墟出土的甲骨文

名詞解釋

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償待簽收是電子商業匯票在流轉過程中的一種票據狀態,指持票人在匯票沒有拒付的情況下,向前手任一對象申請追索,被追索人通過ECDS票據系統對持票人提出的追索請求進行確認,並向持票人提出同意清償請求,此時就會顯示同意清償待簽收。

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償待簽收相關實務問答

票據狀態為「非拒付追索待清償」和「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償待簽收」時,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票據撤銷規則有哪些?

答:(1)票據狀態為「非拒付追索待清償」的,應判斷該追索人是否還有未撤銷的追索通知,如還有其他追索通知為撤銷,則保持原狀態不變;如所有追索通知都已撤銷,且是第一次非拒付追索,則修改票據狀態為「非拒付追索已撤銷」如所有追索通知都已撤銷,且是再追索,票據狀態回滾為「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償已簽收」。

(2)票據狀態為「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償待簽收」的,票據狀態回滾至前一手狀態「非拒付追索待清償」。

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追索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票據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行使付款請求權而被拒絕、期前不能獲得承兌或有承兌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承兌人因其違法行為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等法定事由而使付款請求權出現障礙時,請求具有擔保付款義務的票據債務人償還票據及其他法定金額的權利。票據追索分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電子商業匯票到期後被拒絕付款,持票人請求前手付款的行為;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承兌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承兌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時,持票人請求前手付款的行為。實務中,拒付追索較為常見,因此,本文主要圍繞拒付追索展開論述。

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權利時效:

《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了票據追索時效,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的,票據權利消滅。因此,持票人應着重注意票面的兩個重要時點,一是匯票正面的「票據到期日」,二是匯票背面的「付款或拒付日期」,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主張票據權利,避免票據權利產生瑕疵甚至喪失票據權利。

實踐中,在持票人遭遇持有票據未被兌付情形時,往往是由於承兌人資金能力有限而造成。為增強票據權利的實現,更優選擇是在被拒付六個月內行使追索權,此時所有前手皆處於票據債務人地位,能夠使訴訟更加有效率。

ECDS介紹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ECDS(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建立的,依託網絡和計算機技術,接收、登記、轉發電子商業匯票數據電文,提供與電子商業匯票貨幣給付、資金清算行為相關服務並提供紙質商業匯票登記查詢和商業匯票公開報價服務的綜合性業務處理平台。

為進一步推動國內票據業務和票據市場發展,便利企業支付和融資,支持商業銀行票據業務創新,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中國人民銀行於2008年1月決定組織建設電子商業匯票系統,6月正式立項,2009年10月28日建成投入運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