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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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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的完整全文主要针对中国内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依照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具体实施。对于中国内地的各电视广播媒体则统一以执行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的通知》为准。
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的通知》在针对地方台方面,大多数省级电视广播媒体实际上只有省会、单列市、地级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第一套频道播放国歌,而一些省市台第一套是非上星综合频道的(通常是第二套为上星综合频道的)也会在该规定时段播放国歌(如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 [[ 上海广播电视台 ]] 新闻综合频道、深圳广电集团都市频道 [[ 、厦门电视台 ]] 一套、延边电视台一套、 [[ 内蒙古电视台 ]] 新闻综合频道)。另外,一些呼号为“卫视”的外宣频道或方言频道亦有播放国歌(如 [[ 南方卫视 ]] [[ 厦门卫视 ]] [[ 三沙卫视 ]] [[ 海峡卫视 ]] [[ 延边卫视 ]] );而民族语卫星频道则会播放带民族语字幕的版本(如 [[ 内蒙古蒙语卫视 ]] 、西藏藏语卫视)。在2019年5月1日前,各应当播放国歌的广播电视频道仅有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重要的国家法定节日、纪念日的上午10点整播放国歌;从2019年5月1日至12月31日,为配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而开展的“我和我的祖国”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于每天的北京时间上午7点,在其主频率、主频道整点播放国歌(新疆的电视台为9:00)。其间,上述于重要纪念日上午10点整播放国歌的条款则被暂时冻结。在电视播出方面,各应当播放国歌的电视频道所播放的国歌片带与央视播放版本一致。
本法律正式施行后,原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2月12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实际上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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