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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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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是指一方當事人(出賣人)向另一方當事人(買受人)承諾在接受相應的價金後向對方轉讓對商品的占有。
*買賣的基本要件   : 買賣是一種典型的雙務合意契約,其成立要求具備以下基本要件:  **(1)合意。與現今以直接權利轉移為特點的買賣不同,羅馬法中的買賣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為成立的標誌,也就是說,買賣契約達成於當事人實際給付商品和價金之前。“買賣契約屬於萬民法上的契約,因此它因簡單的合意而完成。並且可以在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通過傳達人或信件的形式達成。”**(2)商品。買賣的標的物被稱為商品(merx),“凡是可以為人所擁有、占有或通過訴訟提出要求的物,均可進行買賣。而對那些為自然法、萬民法或城邦習俗所禁止交易的物的買賣,則是無效的”。此概念涵蓋要式物、略式物、有形物和無形物;“我們經常買賣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債權,因為這裡有我們可以加以買賣的東西”。如果在買賣契約締結時作為標的物的商品並不存在,則買賣契約無效。**(3)價金。價金(pretium)是指買受人為獲得商品而向出賣人支付的價款;是使買賣區別於易物(permutatio)的基本要素,“沒有價金,不可能有任何買賣”。價金“是以其量而不是以其自然屬性供人使用和占有的”。==買賣合約的基本條款與應注意事項==*1.合約的生效與存續期間原則上合約雙方簽署合約之日,則該合約即為生效,但合約雙方也可另訂合約的生效日期。*2.免責條款的運用與責任限制條款在交易過程中,若有某些風險因素是不可掌握的,為了避免自己違約,則可以訂定免責條款(如:因某某事項導致商品之損害,出賣人不負賠償責任),以迴避或排除違約之風險。*3.對於合約不履行之法律效果若未明確訂定,則該等條款僅只有宣示性質,因此對於合約的不履行(如未依約給付標的物或價金),則應明確訂定其法律效果,如解除合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之請求等,方能實質拘束雙方當事人。*4.頁碼與騎縫章:為了避免合約的內容將來被他人抽換,編排頁碼甚至加蓋騎縫章是不可省略的程序。*5.催告的重要性:因買賣雙方各有違約事由,導致雙方均有解除合約的權利(如一方認為交付的貨物有重大瑕疵要解除合約,另一方認為對方未依約給付價金也要解除合約),在此情形下可說是誰先合法解除合約誰就有利的先搶先贏狀態。因此在解除合約時,一定要依照合約內容所載明的解除合約方式(如合約載明需雙掛號書面郵寄解除契約之通知,就不可以普通掛號的方式為通知),以免將來到法院訴訟時被認定為解除合約不合法。*6.支票、本票及履約保證:若在買賣交易上能善用本票作為擔保的工具,則可降低呆帳與訴訟風險,因為本票可依票據法第123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直接聲請強制執行。*7.關於訂貨單或估價單:為了避免將來糾紛,最好在簡陋的訂貨單或估價單外,另行簽署正式的買賣合約,例如可簽署1年期的買賣合約,但關於買賣貨品的數量、出貨時間、規格與價格等交易條件,則可另依訂貨單或估價單為之,這樣在訂貨單或估價單的解釋有爭議時,也有個基本的買賣合約可供遵循,甚至也可證明有買賣合約關係存在。*8.智慧財產權之保障:若買賣之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如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則需於合約內載明清楚,如他方可否使用、是否有授權、授權的使用範圍與期間等。*9.履約糾紛之處理機制-合意管轄或仲裁及準據法的約定,此為常被忽略但卻是最為重要的一點。因為若合約內有約定準據法及管轄法院,將來發生糾紛時,可大幅減少訴訟成本與風險。<ref name="青創會訊">{{cite web |url=https://www.careernet.org.tw/modules.php?name=csr&op=csr_detail&nid=87 | title= 買賣合約之訂定技巧與注意事項 | language=zh | date=2012-09-28 | publisher=青創會訊 | author=蔚中傑律師 | accessdate=2019-01-22}}</ref>  ==参考來源=={{Reflist}}  [[File:青木宣親.jpg | thumb | 300px | 青木宣親 <br> [http://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954901 原圖鏈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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