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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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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關於訂貨單或估價單:為了避免將來糾紛,最好在簡陋的訂貨單或估價單外,另行簽署正式的買賣合約,例如可簽署1年期的買賣合約,但關於買賣貨品的數量、出貨時間、規格與價格等交易條件,則可另依訂貨單或估價單為之,這樣在訂貨單或估價單的解釋有爭議時,也有個基本的買賣合約可供遵循,甚至也可證明有買賣合約關係存在。
*8.智慧財產權之保障:若買賣之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如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則需於合約內載明清楚,如他方可否使用、是否有授權、授權的使用範圍與期間等。
*9.履約糾紛之處理機制-合意管轄或仲裁及準據法的約定,此為常被忽略但卻是最為重要的一點。因為若合約內有約定準據法及管轄法院,將來發生糾紛時,可大幅減少訴訟成本與風險。<ref name="青創會訊">{{cite web |url=https://www.careernet.org.tw/modules.php?name=csr&op=csr_detail&nid=87 | title= 買賣合約之訂定技巧與注意事項 | language=zh | date=2012-09-28 | publisher=青創會訊 | author=蔚中傑律師 | accessdate=20192020-0106-2210}}</ref>==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的要件==*民眾買賣房屋時,僅須買賣雙方當事人就「買賣標的物」及「價金」意思表示相互一致,契約即為成立,所謂「相互表示意思一致」,並不限於當事人間直接為之,由第三人(房仲)為媒介而將各方相互的意思表示從中傳達因而獲致意思表示一致,契約仍然成立。*買賣契約本不須以書面為必要,僅須買賣雙方當事人就「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至於事後為物權移轉登記須以書面為之,乃另一問題。**個案為例:買賣糾紛中關於李男抗辯稱他和林女就房地所有權移轉及交付等交易重要事項均未達成合意,高院認為,房地所有權移轉、買賣價金交付及標的物點交等事項,均於民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中可供依循,李男的抗辯不足採信。高院指出,李男簽認同意將房子出售給林女時,房仲公司即取得服務報酬請求權,但求償違約金九十二萬元過高,判決減至六十三萬元。<ref name="住展雜誌 ">{{cite web |url=https://www.myhousing.com.tw/index.php?option=com_flexicontent&view=item&cid=1078:know-how&id=62013:blank-809444&Itemid=121 | title= 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的要件 | language=zh | date=2016-06-04 | publisher=住展雜誌 | author=蔚中傑律師 | accessdate=2020-06-10}}</ref>
==参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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