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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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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買賣.jpg | thumb | 300px | 買賣 <br> [https://kknews.cc/house/verjj4a.html 原圖鏈接]  ]]''' 買賣 ''' 是指一方當事人(出賣人)向另一方 [[ 當事人]](買受人)承諾在接受相應的價金後向對方轉讓對商品的占有。
*買賣的基本要件:買賣是一種典型的雙務合意契約,其成立要求具備以下基本要件:
**(1)合意。與現今以直接權利轉移為特點的買賣不同,羅馬法中的買賣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為成立的標誌,也就是說,買賣契約達成於當事人實際給付商品和價金之前。“ [[ 買賣契約 ]] 屬於萬民法上的契約,因此它因簡單的合意而完成。並且可以在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通過傳達人或信件的形式達成。”**(2)商品。買賣的標的物被稱為商品(merx),“凡是可以為人所擁有、占有或通過 [[ 訴訟 ]] 提出要求的物,均可進行買賣。而對那些為自然法、萬民法或城邦習俗所禁止交易的物的買賣,則是無效的”。此概念涵蓋要式物、略式物、有形物和無形物;“我們經常買賣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債權,因為這裡有我們可以加以買賣的東西”。如果在買賣契約締結時作為標的物的商品並不存在,則買賣契約無效。
**(3)價金。價金(pretium)是指買受人為獲得商品而向出賣人支付的價款;是使買賣區別於易物(permutatio)的基本要素,“沒有價金,不可能有任何買賣”。價金“是以其量而不是以其自然屬性供人使用和占有的”。
==買賣合約的基本條款與應注意事項==
*民眾買賣房屋時,僅須買賣雙方當事人就「買賣標的物」及「價金」意思表示相互一致,契約即為成立,所謂「相互表示意思一致」,並不限於當事人間直接為之,由第三人(房仲)為媒介而將各方相互的意思表示從中傳達因而獲致意思表示一致,契約仍然成立。
*買賣契約本不須以書面為必要,僅須買賣雙方當事人就「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至於事後為物權移轉登記須以書面為之,乃另一問題。
**個案為例:買賣糾紛中關於李男抗辯稱他和林女就房地所有權移轉及交付等交易重要事項均未達成合意,高院認為,房地所有權移轉、買賣價金交付及標的物點交等事項,均於民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中可供依循,李男的抗辯不足採信。高院指出,李男簽認同意將房子出售給林女時,房仲公司即取得服務報酬請求權,但求償違約金九十二萬元過高,判決減至六十三萬元。<ref name="住展雜誌 ">{{cite web |url=https://www.myhousing.com.tw/index.php?option=com_flexicontent&view=item&cid=1078:know-how&id=62013:blank-809444&Itemid=121 | title= 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的要件 | language=zh | date=2016-06-04 | publisher=住展雜誌 | author= 蔚中傑律師 | accessdate=2020-06-10}}</ref>
==参考來源==
{{Reflist}}
 
 
[[File:青木宣親.jpg | thumb | 300px | 青木宣親 <br> [http://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954901 原圖鏈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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