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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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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特别提款权.jpeg|有框|右|<big></big>[https://pic2.zhimg.com/d699aff4cff95ad886487b0413fe5598_1440w.jpg?source=172ae18b 原图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20382249?from_voters_page=true 来自 知乎 的图片]]]
''' 特别提款权 ''' (英语:Special Drawing Right, SDR)是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 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IMF于1969年进行第一次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修订时创立的用于进行国际支付的特殊手段。它的ISO 4217代码是“XDR”。它依据各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份额进行分配,可以供成员国平衡国际收支。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
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它会员国换取 [[ 外汇 ]] ,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贷款,还可与黄金、 [[ 自由兑换货币 ]] 一样充作国际储备。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 [[ 货币 ]] ,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特别提款权定值是和一篮子货币挂钩,市值不是固定的。IMF成员国可以以特别提款权获得储备篮子中任何一种货币以满足国际收支需求的权利<ref>[https://www.sohu.com/a/350163653_685793 2019上海事业单位经济知识:特别提款权(SDR)],搜狐,2019-10-28</ref>。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
==特征==
特别提款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首先,特别提款权是成员国在IMF特别提款权账户下享有的对其自有储备资产的提款权,它不同于成员国对IMF一般资源账户下享有的借贷性提款权。根据IMF的规定,参加国使用特别提款权除应符合《基金协定》要求的国际支付目的外,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其提款无须偿还,并且参加国对于其在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账户下分配拥有的特别提款权资产有权获得 [[ 利息 ]] 收益 其次,特别提款权是由IMF根据国际清偿能力的需要而发行,并由成员国集体监督管理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依据《基金协定》的规定,特别提款权应根据国际贸易的发展对国际储备资产的要求而每几年发行一次,该发行应以保持全球国际储备的稳定发展为目标;特别提款权的分配原则上以成员国在基金一般资源账户下的配额为基础,任何关于特别提款权分配或撤销某成员国特别提款权的决议均需得到特别提款部参加国85%加权投票的赞成,每一参加国不仅有权在通过特别分配决议时投票反对,而且可以在分配表决前通知基金其不参加分配。发展中国家通常认为,IMF目前对特别提款权的发行限制过于严格,难以满足国际储备手段增长的需求,且目前特别提款权在国际储备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过低(占国际储备资产总值的4%);同时认为,IMF目前对特别提款权的分配办法不合理,其中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考虑不够
其次,特别提款权是由IMF根据国际清偿能力的需要而发行,并由成员国集体监督管理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依据《基金协定》的规定,特别提款权应根据[[国际贸易]]的发展对国际储备资产的要求而每几年发行一次,该发行应以保持全球国际储备的稳定发展为目标;特别提款权的分配原则上以成员国在基金一般资源账户下的配额为基础,任何关于特别提款权分配或撤销某成员国特别提款权的决议均需得到特别提款部参加国85%加权投票的赞成,每一参加国不仅有权在通过特别分配决议时投票反对,而且可以在分配表决前通知基金其不参加分配。[[发展中国家]]通常认为,IMF目前对特别提款权的发行限制过于严格,难以满足国际储备手段增长的需求,且目前特别提款权在国际储备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过低(占国际储备资产总值的4%);同时认为,IMF目前对特别提款权的分配办法不合理,其中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考虑不够。 再次,特别提款权本质上是由IMF为弥补国际储备手段不足而创制的补充性国际储备工具,其基本作用在于充当成员国及 [[ 基金 ]] 之间的国际支付工具和货币定值单位,同时也可在成员国之间兑换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根据《基金协定》和基金组织决议的规定,特别提款权目前可用于
==以下用途:==
参加国基于国际收支平衡或储备地位的需要,可申请基金组织在特别提款权账户下安排向其他参加国兑换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基金组织在收到申请后,可协调指定某些参加国( 国际收支情势好、国际储备地位强) 为承兑特别提款权的对象,并在规定期限内与申请国 [[ 兑汇 ]] ;申请国的此种兑汇没有比例限制,可将其持有的全部特别提款权兑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
某一参加国也可通过与其他参加国达成协议的方式,以特别提款权兑换为等值的其他通货( 包括不可自由使用的外汇) ,而不必征得基金的批准,也不必遵循基金的相关规定与原则( 包括有关兑汇“需要”的限制) ;但此类交易以不违反《基金协定》第22条规定的原则为准( 改变国际储备结构)
参加国可以申请将其在特别提款权账户下持有的特别提款权转入一般资源账户,以补足该参加国在一般资源账户下储备部分不足其配额25%所形成的债务,或者用于偿还其所欠基金的其他债务( 如依《基金协定》第5条第6款所欠债务) ;基金特别提款权部收到该申请国的申请后,实际上须将该特别提款权向其他参加国兑换为所需的通货,并转入该申请国的一般资源账户,故此过程中,基金须征得相关兑汇国的同意。
依基金组织目前的决议,特别提款权按照可调整的比例,集合表示著五种可自由使用货币的币值(称为“特别提款权篮”),其币值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可以作为货币定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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