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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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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国基于国际收支平衡或储备地位的需要,可申请基金组织在特别提款权账户下安排向其他参加国兑换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基金组织在收到申请后,可协调指定某些参加国(国际收支情势好、国际储备地位强)为承兑特别提款权的对象,并在规定期限内与申请国[[兑汇]];申请国的此种兑汇没有比例限制,可将其持有的全部特别提款权兑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
某一参加国也可通过与其他参加国达成协议的方式,以特别提款权兑换为等值的其他通货(包括不可自由使用的外汇),而不必征得基金的批准,也不必遵循基金的相关规定与原则(包括有关兑汇“需要”的限制);但此类交易以不违反《 [[国际货币 基金协定 |基金协定]] 》第22条规定的原则为准(改变国际储备结构)。
参加国可以申请将其在特别提款权账户下持有的特别提款权转入一般资源账户,以补足该参加国在一般资源账户下储备部分不足其配额25%所形成的债务,或者用于偿还其所欠基金的其他债务(如依《基金协定》第5条第6款所欠债务);基金特别提款权部收到该申请国的申请后,实际上须将该特别提款权向其他参加国兑换为所需的 [[ 通货 ]] ,并转入该申请国的一般资源账户,故此过程中,基金须征得相关兑汇国的同意。
依基金组织目前的决议,特别提款权按照可调整的比例,集合表示著五种可自由使用货币的币值( 称为“特别提款权篮”) ,其 [[ 币值 ]] 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可以作为货币定值单位。
根据《基金协定》第30条的规定,只要经IMF批准,特别提款权还可以用于基金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其他相关 [[ 金融 ]] 业务。从基金组织已有的决议和目前的实践来看,特别提款权已在 [[ 成员国 ]] 和非成员国之间被用于远期贸易付款、特定的贷款、国际金融结算、国际金融业务保证金、基金利息与红利支付、赠款等等。
最后,特别提款权作为一种较为稳定的国际储备资产,又是一种货币定值单位,IMF依《基金协定》的授权,可在任何时候改变特别提款权(SDR)的计价方法与原则。特别提款权在创立时曾与黄金直接挂钩,《基金协定》第二次修订后,曾与十六国货币挂钩;根据1980年基金执行理事会通过的第6631号决议和第6708号决议,特别提款权自1986年1月1日起将以国际出口贸易和服务贸易额最高的五个IMF成员国的货币组成特别提款权货币篮,以后每五年调整一次,该五国货币被定为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按照1986年1月1日生效的特别提款权货币篮,特别提款权集合表示著 [[ 美元 ]] 、马克、法郎、 [[日圆| 日元 ]] [[ 英镑 ]] 五国货币的价值,即特别提款权篮。
==发行情况==
2009年,作为向全球 [[ 经济 ]] 注入流动性的计划的一部分,IMF [[ 股东 ]] 国同意一次性创造大约2500亿美元的SDR<ref>[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usstock/economics/20090815/03186621020.shtml IMF将向成员国注资2500亿美元],新浪网, 2009-08-15</ref>。但由于这部分SDR是按参与国对IMF的贡献比例进行分配的,大部分SDR资产最后成了 [[ 发达国家 ]] 的外汇储备。索罗斯曾在200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建议将这部分SDR作为 [[ 气候 ]] 贷款贷给发展中国家。截至2015年9月,IMF创建并分配给成员国的SDR约合2,800亿美元,而同期全球储备货币资产约有11.3万亿美元。
==视频==
==参考文献==
 
[[Category:561 貨幣;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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