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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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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回憶1971年4月,台灣大學的學生正發起保衛中華民國領土[[釣魚台列嶼]](行政隸屬[[台灣]][[宜蘭縣]][[頭城鎮]],[[台灣地區郵遞區號一覽表|郵遞區號]]為290)的運動,台大[[研究生]]學會辦了一場研討會請丘宏達講述[[釣魚台問題]],時就讀法律系三年級的馬英九聽完後深感震撼。丘宏達不僅對[[釣魚台列嶼]]的[[歷史]]、[[地理]]、[[地質]]與[[國際法]]等各層面一清二楚,且再三叮嚀要爭取中華民國[[主權]]必須做學問,要能拿出具體的歷史、地理各方面證據。丘宏達的名言「要爭取[[主權]],得先做學問」對於當時從事[[學生運動]]的人來說,是一記當頭棒喝,讓他知道,不能只會喊口號、遊行,而是要學會研究問題。丘宏達並強調依據「[[開羅宣言]]」原文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釣魚台列嶼]]當然是屬於中華民國臺灣的領土。<ref>[http://www.ndl.go.jp/constitution/e/shiryo/01/002_46/002_46_001l.html Cairo Declaration] National Diet Library of Japan</ref><ref>[http://www.ndl.go.jp/constitution/e/shiryo/01/002_46/002_46tx.html Cairo Communiqué] National Diet Library of Japan</ref>
 
==捍衛中華民國駐美國大使館館產==
 
[[中華民國政府]]得以保有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大使館館產「[[雙橡園]]」(Twin Oaks),丘宏達居功至偉。
 
在[[美國]][[卡特]]政府於1978年12月15日宣布將於次年元旦和中華民國[[台美關係|斷交]]後,[[中共]]對雙橡園虎視眈眈。中華民國政府乃於斷交前將在華府的大使館與大使官邸賣給「自由中國之友協會」。
 
在當時[[美國國務院]]立場不友善的情況下,丘宏達引經據典,包括英、美重要判決,撰寫說帖,並透過昔日哈佛同窗[[伊麗莎白·杜爾]], 後任[[美國交通部|交通部]]長、[[美國勞工部|勞工部]]長、與[[美國參議院|聯邦參議院]]議員),成功促請其夫重量級參議員[[鮑勃·多爾|杜爾]](Bob Dole)在參議院據理力爭,後來1979年4月[[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Public Law 96-8)納入相關條款,第4條第2款第3項規定「臺灣在美國的相關財產與各種主張不受影響」[美國對臺灣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並不消除、剝奪、修改、拒絕或影響以前或此後臺灣依據美國法律所獲得的任何權利及義務(包括因契約、債務關係及財產權益而發生的權利及義務)。為了各項法律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的訴訟在內,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舉,不應影響臺灣統治當局在197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或特有的有體財產或無體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和利益,也不影響[[臺灣當局]]在該日之後所取得的財產]。這在當時被學界稱為「雙橡園條款」,很大一部分是丘宏達努力的成果,使中華民國台灣得以保留此在美深具歷史意義的外交產業。幾年後,再由時任[[中華民國駐美國代表]]的[[錢復]]大使於任內購回,再度讓雙橡園成為中華民國在華府的重要外交據點。但经过此一事,“中华民国”损失资产两百万美元(因当时以二十美元价格售与美国民间组织,后以两百万美元价格购回)。
 
2009年7月,[[中華民國駐美國代表]][[袁健生]]大使代表馬英九總統,在雙橡園頒贈「[[景星勳章|一等景星勳章]]」給丘宏達,以表彰他對國家的貢獻。在雙橡園贈勳給丘宏達,意義自是格外重大。贈勳儀式中,馬總統還特別從[[台北]]打電話到現場,向丘教授致賀。
 
==政府與準官方等經歷==
 
丘宏達曾任[[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委員〈民國79年〉、[[國家統一委員會]]研究委員〈79年〉、[[行政院]][[政务委员 (中华民国)|政务委员]]〈82~3年〉、[[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國統會委員〈84~89年〉、[[中華民國外交部|外交部]]無任所[[大使]]〈87~89年〉、[[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董事等職務。
 
==國際法學經歷與著作==
 
丘宏達在國際法學界享有崇高地位,民國82年至88年則擔任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理事長,並曾以其在[[國際公法]]和國際[[領海|海域主權]]問題之貢獻於1998年獲推薦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候選人<ref>[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84&lctl=view&itemid=7751&ctid=156&q= 中央研究院公告第二十二屆院士候選人]
中華民國總統府,民國八十七年四月。</ref>。1998~2000獲選擔任國際法學會世界總會〈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 ILA〉會長,成功爭取國際法學會於成立125週年之際的1998年年會於[[台北市]]召開,和[[小田滋]]等多位[[國際法院]]法官及[[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官及與會各國學者專家一起晉見[[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並接受李總統、[[行政院長]][[蕭萬長]]、[[中華民國外交部|外交部長]][[胡志強]]、和[[新聞局]]長[[程建人]]等政府首長設宴款待。任滿後獲推選為該會常任/終身副會長。他一生提倡學生應該多研讀與自己國家相關的國際法案例。
 
丘先生主編中、英文版《中國國際法與國際事務年報》達30年,於1981年起擔任改版後之Chinese (Taiw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ffairs年刊總編輯;民國76年起任《中國國際法與國際事務年報》總編輯。丘宏達所編寫的書刊,[[國會圖書館 (美國)|美國國會圖書館]]、國務院圖書館、世界各大學的法學院等均有收藏。
 
丘宏達著作等身,著有《條約新論》〈1959年〉、《中國國際法問題論集:兼論最近國際法問題》〈1972年〉、《關於中國領土的國際法問題論集》〈1975年〉、《中美關係問題論集》〈1979年〉、The Future of Hong Kong〈1987,與Y. C. Jao、吳元黎合著〉、The Draft Basic Law of Hong Kong: Analysis and Documents〈1988〉、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Cases, Documents and Readings〈1991,與Gary Knight合著〉、《釣魚臺列嶼主權爭執問題及其解決方法的研究》〈1991〉、《[[聯合國]]研究》〈1994年〉、《現代國際法》〈1995年〉;另編有《丘漢平先生法律思想和憲法問題論集》〈1973年,與丘宏義合編〉、《中共談判策略研究》〈1987年,與任孝琦合編〉、《現代國際法參考文件》〈1996年,與陳純一合編〉、《國際法學會第六十八屆大會報告》〈2000年〉等。
 
此外,丘宏達教授六秩晉五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有《國際法論集:丘宏達教授六秩晉五華誕祝壽論文集》〈2001年〉。
 
丘宏達的藏書甚豐,晚年陸續捐贈國立政治大學等校與[[中華民國外交部|外交部]][[中華民國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
 
== 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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