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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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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員及議長賄選案
<li><b style="margin-right:10px;">2016年1月21日</b>臺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李全教當選無效。李全教極力與因賄選遭判刑的總幹事黃澄清切割,但合議庭仍認為李全教不可能置身事外,判決當選無效。</li>
<li><b style="margin-right:10px;">2016年4月22日</b>議長選舉賄選案的部分,李被控向民進黨籍與無黨籍共7名市議員賄選,證人指白手套表示願以30萬元至1000萬元不等金額買票,尋求支持,但被拒絕;一審法官認為賄選證據充足,李全教被認定議長賄選判有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li>
<li><b style="margin-right:10px;">2016年8月30日</b>議員選舉賄選案的部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二審判決,宣告李全教當選議員無效定讞。臺南高分院發言人沈揚仁說,黃澄清從李全教競選總部取得賄款後,指示李麗華、康清良以發放工作費、涼水費、造勢費等名目,按照行賄名冊向李順發等人行賄,應於事前經李全教授權或同意或不違背李全教之本意。李全教競選總部競選總幹事黃澄清,負責選舉核心競選事項,並執行李全教所指示的競選事務,李全教沒有理由不知道黃澄清行賄,法官因此認定「李全教喪失議員資格」</li><li><b style="margin-right:10px;">2016年9月19日</b>於2014年九合一選舉敗給李全教而尋求連任失利的民進黨前臺南市議員王峻潭遞補當選並宣誓就職,重返議會。</li><li><b style="margin-right:10px;">2017年2月17日</b>議長選舉賄選案的部分,臺南高分院二審改判李全教3年半、褫奪公權5年;2017年12月21日,被最高院發回更審。</li><li><b style="margin-right:10px;">2018年7月11日</b>議長選舉賄選案的部分,臺南高分院更一審維持一審判決(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2019年3月21日,被最高院再度發回更審。</li><li><b style="margin-right:10px;">2019年12月31日</b>議長選舉賄選案的部分,臺南高分院更二審改判李全教9個月、褫奪公權3年。臺南高分檢認為,原判決沒有違法之處,未再上訴,全案確定。</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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