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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教

增加 140 位元組, 3 年前
市議員及議長賄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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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 style="line-height:30px; margin-left:0px; margin-top:20px; list-style:none; list-style-position:outside;">
<li><b style="margin-right:10px;">2015年2月8日</b>下午,臺南地檢署獲悉 [[ 李全教 ]] 準備搭機前往 [[ 金門 ]] 循小三通前往 [[ 福建 ]][[ 廈門 ]] ,故緊急與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人員趕往臺南機場將他攔截。爾後直接帶往臺南市議會搜索議長辦公室後,再帶回偵訊。當日下午5時,臺南地檢署首度傳喚 [[ 李全教 ]] ,並持搜索票前往議長辦公室及多名市議員辦公室搜索。</li><li><b style="margin-right:10px;">2015年2月9日</b>上午,臺南地檢署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 [[ 李全教 ]] 等4人,合議庭於當日18時辦理。</li><li><b style="margin-right:10px;">2015年2月10日</b>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 李全教 ]] 收押禁見。</li><li><b style="margin-right:10px;">2015年4月2日</b>臺南地檢署偵查終結,檢方認定 [[ 李全教 ]] 等8人違反選罷法,提起公訴。全案移審後,臺南地方法院裁定李全教以新臺幣15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並限制出境、出海。</li><li><b style="margin-right:10px;">2015年11月6日</b> [[ 李全教 ]] 涉嫌透過 [[ 蔡啟新 ]] 、議員 [[ 莊玉珠 ]] 行賄議員 [[ 曾王雅雲 ]] [[ 李全教 ]] 在蔡、莊這兩宗議長賄選案中,因查無具體事證而簽結。</li><li><b style="margin-right:10px;">2016年1月21日</b>臺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 [[ 李全教 ]] 當選無效。 [[ 李全教 ]] 極力與因賄選遭判刑的總幹事 [[ 黃澄清 ]] 切割,但合議庭仍認為 [[ 李全教 ]] 不可能置身事外,判決當選無效。</li><li><b style="margin-right:10px;">2016年4月22日</b>議長選舉賄選案的部分,李被控向 [[ 民進黨 ]] 籍與 [[ 無黨籍 ]] 共7名市議員賄選,證人指白手套表示願以30萬元至1000萬元不等金額買票,尋求支持,但被拒絕;一審法官認為賄選證據充足, [[ 李全教 ]] 被認定議長賄選判有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li><li><b style="margin-right:10px;">2016年8月30日</b>議員選舉賄選案的部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二審判決,宣告 [[ 李全教 ]] 當選議員無效定讞。臺南高分院發言人 [[ 沈揚仁 ]] 說, [[ 黃澄清 ]] [[ 李全教 ]] 競選總部取得賄款後,指示 [[ 李麗華 ]] [[ 康清良 ]] 以發放工作費、涼水費、造勢費等名目,按照行賄名冊向李順發等人行賄,應於事前經 [[ 李全教 ]] 授權或同意或不違背李全教之本意。 [[ 李全教 ]] 競選總部競選總幹事 [[ 黃澄清 ]] ,負責選舉核心競選事項,並執行 [[ 李全教 ]] 所指示的競選事務, [[ 李全教 ]] 沒有理由不知道 [[ 黃澄清 ]] 行賄,法官因此認定「 [[ 李全教 ]] 喪失議員資格」</li><li><b style="margin-right:10px;">2016年9月19日</b>於2014年九合一選舉敗給李全教而尋求連任失利的民進黨前臺南市議員 [[ 王峻潭 ]] 遞補當選並宣誓就職,重返議會。</li><li><b style="margin-right:10px;">2017年2月17日</b>議長選舉賄選案的部分,臺南高分院二審改判 [[ 李全 教3 教]]3 年半、褫奪公權5年;2017年12月21日,被最高院發回更審。</li>
<li><b style="margin-right:10px;">2018年7月11日</b>議長選舉賄選案的部分,臺南高分院更一審維持一審判決(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2019年3月21日,被最高院再度發回更審。</li>
<li><b style="margin-right:10px;">2019年12月31日</b>議長選舉賄選案的部分,臺南高分院更二審改判李全教9個月、褫奪公權3年。臺南高分檢認為,原判決沒有違法之處,未再上訴,全案確定。</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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