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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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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 '''基金财产'''是中国专有文化名词。 如今,一个拥有灿烂文化的中国,带着丰富多彩的文化元素<ref>[https://www.sohu.com/…”


'''基金财产'''是中国专有文化名词。

如今,一个拥有灿烂文化的[[中国]],带着丰富多彩的文化元素<ref>[https://www.sohu.com/a/222215739_236643 【荐读】细数中国传统文化元素 “一二三四五”] ,搜狐,2018-02-11</ref>屹立在世界东方。而中华[[文化]]的典型代表之一便是汉字<ref>[https://cul.sohu.com/a/533909977_120237147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汉字]2022-03-30</ref>。

==名词解释==

基金财产是指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缴纳的[[资金]]所形成的[[财产]];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

作为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基金财产具有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地位,法律上具有独立性。

包括基金财产本身的独立性以及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的独立性,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要求体现在下列方面: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独立于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独立性的意义

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基金财产与信托财产一样,既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投资于基金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也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决定其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务的担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担保。

因此,不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权人,还是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的债权人,都无权要求其债务人用基金财产偿还债务,也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只有基金财产本身应当承担的债务例外。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使用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使用概述

我国法律法规已经对基金财产的保管与使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来看,证券投资基金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也即,证券投资基金必须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托管人是基金财产安全的保障之一。同时,《基金法》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受托义务,并对其资质、职责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

《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管托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并进一步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对其管理基金财产的职责,例如禁止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禁止基金管理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此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可以从基金财产列支的费用也作出了规定。

二、境外主要市场对于基金财产的保管与使用的规定概述

(一)美国对于基金财产的保管与使用的规定

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对基金财产的安全托管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17f(1)条,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将证券或类似的投资交给如下之一的“合格的托管人”:(1)拥有该法第26条所述资格的银行作为单位投资信托的受托人;(2)《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属于国家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公司;以及(3)公司本身。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自己保管基金财产,但必须遵守SEC的要求。实践中,多数基金管理公司均使用银行所提供的托管服务。而托管银行必须将基金资产组合证券与其他银行资产分开保管。此外,证券中央托管系统也可保管投资公司的证券。除去特定种类的交易和接到基金管理人的适当指令外,托管人不得动用基金的现金和证券。此外,美国《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23节要求注册的投资顾问应当将客户财产(限于资金与证券)托管于“合格保管人”[3],否则将构成欺诈、欺骗或操纵。

就基金财产的使用而言,《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6条规定了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第31条规定了账户与记录的要求,基金财产的保管或使用有非常严格的记录要求,还会受到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同时《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7条对盗窃和挪用基金财产作出规定,盗窃、非法提取、非法挪用、非法故意将基金的现金、资产、证券等挪作他用或者他人使用的,均应视为犯罪。

(二)香港地区法律法规对于基金财产的保管与使用的规定

香港《基金经理操守准则》对基金财产的托管与使用作出了规定。

就基金财产的托管而言,《基金经理操守准则》第4条对基金财产的托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基金管理人应确保任何交托其保管的基金资产获得妥善保障。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将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和(除非以综合客户账户持有)其关联方及其他客户的资产分隔开来。未能以托管方式持有的基金资产须通过妥善的记录保存从而识别为基金而非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实益拥有。如果基金的资产是以综合客户账户持有,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设有充分的保障措施,使属于每名客户的基金资产均获适当记录,并且以较高的频率进行适当的对帐。

《基金经理操守准则》第4.1.2条要求基金管理人应拣选及安排委任在职能上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代管人并将基金资产交托其保管。如采取自行保管安排,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设有政策、程序及内部监控措施,以确保履行保管职能的人员独立于履行基金管理职能的人员,同时,应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所有相关规定(如适用),包括《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及《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4.2.1进一步明确了对于基金管理人选择代管人的要求。《基金经理操守准则》进一步要求基金管理人如将基金资产交托代管人保管,应与代管人签订协议,并规定了该等协议应包含的内容。

==参考文献==
[[Category:800 語言學總論]]
24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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