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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是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1],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1年6月29日發布並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土保持活動[2],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採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安排專項資金,並組織實施。國家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

第五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水土保持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範圍內依法承擔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學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水土保持技術,培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人才。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水土保持工作。

對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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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