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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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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简称“中宗和”)于1994年7月2日在北京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1],由中国五大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代表性人士组成,其中多数成员为全国政协宗教界委员。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为其业务主管单位。1994年加人世界宗教和平会议,1996年加入亚洲宗教和平会议。现有委员108人。 “中宗和”于1994年加入世界宗教和平会议(“世宗和”),1996年加入亚洲宗教和平会议(“亚宗和”),在上述两组织内是唯一代表中国的国家成员组织。

目录

机构简介

(以下内容由中共党史出版社和党建读物出版社提供)

1994年7月在北京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中国五大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代表性人士组成,其中多数成员为全国政协宗教界委员。1994年加入世界宗教和平会议,1996年加入亚洲宗教和平会议,在上述两组织内是唯一代表中国的国家成员组织。该会宗旨是,坚持友好、和平、发展、合作的原则,发扬中国宗教界爱国爱教和崇尚和平的优良传统,积极促进各宗教团体的团结和睦,发展同各国宗教界及世界性、地区性和各国宗教和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祖国统一,促进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其工作范围主要为:开展同世界各宗教和平组织的友好交往,宣传中国宗教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实际情况;参与世界各宗教和平组织举办的活动,促进中国各宗教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坚持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在世界宗教领域维护祖国统一,反对一切分裂祖国、制造暴力和恐怖的行径和活动。赵朴初、丁光训、帕巴拉·格列朗杰先后任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主席。

组织章程

本会章程于1994年“中宗和”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2009年第三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修订,并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主席会议。

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英文译名:CHINA COMMITTEE ON RELIGION AND PEACE,缩写:CCRP),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各宗教代表性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2]社团组织。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委员由中国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的代表性人士及本会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条件是热爱和平事业;赞成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宗教具有代表性。委员入会须经“中宗和”主席会议协商名额,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和本会推荐人选,主席会议批准。委员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会务的知情权和表决权,对本会活动的参与权,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委员入会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为原则。本会委员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并按规定交纳会费。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主席会议,并交回委员证书,若委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主席会议表决通过,予以取消委员资格。

本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主席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委员会全体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其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决定聘请名誉主席、顾问;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决定终止及其他重要工作事项等。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主席会议是本会的领导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其职权是:领导实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和本会章程;审议并向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和有关报告;审议并决定落实本会工作计划的方案和措施以及其他重要事项;根据秘书长提名,确定或调整副秘书长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决定委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重大事项。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连任的,须由委员会全体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主席是本会法人代表。其职责有: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主席扩大会议;检查主席会议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委托副主席主持主席会议,委托副主席或秘书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秘书长会议是本会的工作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其职责是:执行主席会议的各项决议;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本年度计划和各项活动;提交本会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提交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秘书长在主席会议领导下处理日常会务;提出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主席会议决定;召集和主持秘书长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经主席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委托副秘书长主持秘书长会议。本会根据需要,根据国家法规和本会章程设立相关专门委员会,在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设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设置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也可设置文化、慈善、社会服务等机构。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国际各宗教团体及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自愿捐助,国家补助、社会捐助等合法收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侵占,亦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本会若修改章程,须经全体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经主席会议提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本会即终止存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本会会徽为圆形徽章,底色为绿色,徽章中心为飞翔的和平鸽图案。图案右上角为五片橄榄叶,图案上方为本会中文名称(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下方为本会名称的英文缩写(CCRP)。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