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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家長制


摩爾根在其《古代社會》中將古代人類社會的發展及其基本構成分為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聯盟,最後形成民族和國家。而家長制最早就淵源於原始社會中的父系氏族。中國古代家長制的產生及發展經歷了萌芽階段(夏商周時期)、初始階段(春秋戰國時期)、發展階段(魏晉隋唐時期)、完善階段(宋元明清時期)等四個階段,直到近代國民黨民法中仍承認家長的存在。如《民法·親屬》第1123條規定:「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親屬。家務由家長管理。」家長、家族對社會部分地區、部分家族,尤其對廣大農村仍產生着不容忽視的影響。

中文名:封建家長制

萌芽:夏商周時期

目錄

產生

原始社會末期氏族公社的解體過程中,富有的、勢力大的家族逐漸成為氏族貴族,凌駕於其他家族之上,在進入奴隸社會後,就成為奴隸主貴族。奴隸主貴族大家庭既是生產單位,又是生活單位,他們擁有一些地位比牛馬還低賤的奴隸,一部分為他們從事家內事務,大部分從事生產勞動。奴隸主可以把奴隸任意的贈送、交換甚至殺掉。在婚姻關係上,奴隸主貴族實行一夫多妻,並加以制度化。《禮記》載:「天子有後、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公候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禮記·曲禮》上講:「士有一夫一妾。」另外,父家長對子女也擁有極大的權威。《左傳·桓公二年》載:「士有隸、子弟。」可見,子弟和奴隸都同等的屬於奴隸主貴族家長的附庸和財富。奴隸家長制的發展,尤其是與周禮、宗法等級制度的充分結合,為封建家長制的產生和發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井田制世卿世祿制和奴隸主貴族的宗法制崩潰和封建主義的生產關係形成的歷史條件下,大量的小農家庭出現了,一家一戶成為一個生產單位,成為社會的組織細胞(在原始社會中,社會的構成單元是氏族,在奴隸社會是奴隸主貴族大家族),家庭經濟成為普遍存在的社會形態,取代了以宗族為基本經濟單位的形態。這樣,封建家長制逐漸取代了奴隸主貴族的宗法大家族(簡稱家族)制度。從而奴隸制的宗法制轉化為封建家長制了。

關於封建家長制產生及其存在的原因,王玉波在其《歷史上的家長制》中概括為四點:

1、封建土地所有制和人身依附關係必然形成家長統治;

2、封建所有制下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也必然要求和形成封建家長制;

3、農村中聚族而居的生活條件,也必然促使宗法家長制的家族制度的形成;

4、封建家長制不但是由封建所有制的經濟關係和客觀的經濟生活條件決定的,也是與封建專制主義的政治制度分不開的。

特徵

在封建社會男尊女卑,家族是以男性為中心,由父系血緣關係聯結起來的。所以家長就是父系父權的代表,在家庭中握有至高無上的權力。《禮記·坊記》上講:「家無二主,尊無二上。」《禮記·喪服傳》上也談到,「父,至尊也。」這個至尊的父家長,是家族中的主宰,「凡諸卑幼,事無大小,毋得專行,必咨稟於家長。」(朱熹《朱子家禮》)封建家長制在家庭中的專制,主要表現在經濟專制、思想專制、嚴格的尊卑等級、嚴厲的家規家法等幾個方面。

經濟專制

經濟專制是封建家長制的基礎。在我國封建社會中,封建禮制中規定:家庭財產,不論房產、地產,都屬於家長名下,家長享有對這些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家庭的全部收入,均歸為家長。《禮記·曲禮》中說:「父母存……不有私財。」司馬光在《涑水家書議》中云:「凡為人子者,毋得蓄私財。俸祿及田宅收入,盡歸之父母,當用則請而用之,不敢私假(借),不敢私與。」可見家子並無獨立的人格,只是家長制下的附庸。也正是由於這一點,梁治平先生在其《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的「個人」篇中將此作為中國古代社會無「民法」的原因之一。(詳見該書111—113頁)

思想專制

思想專制由經濟專制派生,並與之相統一,也都是封建孝道的基本要求在封建社會,家庭成員必須以家長的意志為轉移,以家長的是非為是非。家庭其他成員均無言論、思想自由。司馬光在《家范》上講:「色(父母的臉色)不忘乎目,聲(父母的聲音)不絕乎耳;(父母的)心志、嗜欲不忘乎心。」「一舉足而不敢忘父母,……一出言不敢忘父母。」可見,子女的一舉一動都要時刻想着父母,「凡子受父母之命,必借記而佩之,時省而速之。」(司馬光《居家別儀》)另外,封建家長制下,即使對於自己的妻子,也稱作「諭」,必須絕對服從。即使家長的話有明顯的錯誤,也要「事父母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論語·里仁篇》)司馬光在其《家范》中引述封建禮教經典說:「父母有過,諫而不逆。……三諫而不聽則號泣而不隨一。」

尊卑關係

尊卑關係是整個封建禮教、孝道、家長制的前提。關於尊卑關係,《清律輯注》中這樣表述:「父輩曰尊,而祖輩同;子輩曰卑,而孫輩同;兄輩曰長,弟輩曰幼。」封建家庭中,區別嫡庶也很重要。「妻者,齊業。」(《禮記·特效性》)家長之妻為「主母」,其餘的為妾。妾的地位相比之下較為低下。因此妻所生子與妾所生子是有嚴格的尊卑區分的。自西周以來,我國封建社會就以盛行嫡長子繼承制度。《公羊傳》上講:「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如果違反這一宗法原則,不僅有失孝道,也為封建法律不容。《唐律》中就規定違反此禮法者徒刑一年。《清律》規定要杖八十。

家規家法

封建家長制比較有代表性的特徵體現在封建制下的家規家法上。由於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都實行宗法等級制度,所以西周的宗法倫理觀念被保存下來,把由孔子倡導的倫理道德,繼承和改善為「三綱」、「五常」的封建禮教。這種封建禮教都是封建家長禁錮妻子兒女的思想、行為的有力武器,也是封建家長制下實行個人專制的精神支柱。封建倫理道德和自父系氏族制以來的傳統習俗相結合,形成一整套封建禮制。一方面這些封建禮制禁錮了家長制下的成員的思想,限制了他們的行為,但客觀公正的看待,它對於維護封建中央集權的統治、解決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秩序的和諧也發揮着不容忽視的作用。

影響

首先表現在封建家長制下的婚姻關係上

在封建家長制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家子(女)是無權自己決定其配偶的。「男不親求,女不親許」,完全必須由父母包辦。早在西周就有「六禮」規定,即「納彩、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這一規定沿用了幾乎整個封建社會,並至今仍對部分地區產生着影響。《唐律》中規定,唐代婚姻關係的締結,要立「婚書」或訂立「婚約」,類似近代的「訂婚書」。但是這種婚書和契約的規定,由於「為婚之法,必有行媒」,皆由父母、尊長或媒人包辦,並不依當事人的意志。(參見《中國法制史》1991年版 張晉藩 法律出版社)至於我國封建社會包辦婚姻的原因,重要的一點是因為我國古代婚姻問題乃是家族的事情,且富有宗教的意味。孟子云:「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婚義》上也講到「婚姻者合二性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封建禮教規定的「七出」(即夫可休妻的條件,也叫「七棄」),其中一條即為「無子」。

其次表現在封建家長制對家庭成員的體罰上

歷代的封建法律都保證封建家長對家屬的懲罰權力,並允許送官懲處。而且對「不孝」的懲罰極重。「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孝經》)封建禮教還極力鼓吹家屬對所受處罰不應怨恨。《禮記·內則》上講:「父母怒不悅,而撻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不但如此,「父而賜子死,尚安敢復請?」(《史記·李斯傳》)明末魏禧甚至說:「父母即欲以非禮父子,子不當怨,蓋我本無身,因父母而後有,殺之,不過與未生一樣。」(魏禧《日錄》)可見,「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封建家長對家屬的懲罰有各種方式和手段。有「庭訓」,「子孫所不為者,敗壞家風,仰主家者集孝子弟,堂前訓飭,俾其改過;甚者,影堂前庭訓;再犯,再庭訓。」(趙鼎《家訓筆錄》)有「子孫故違家訓,會眾拘至祠堂,告於祖宗,重加則治,諭其省改。」(龐尚鵬《龐氏家訓》)有「子孫有過,俱於塑望(初一、十五),告於祠堂;鳴鼓罰罪。初犯責十板,再犯責二十,三犯卅。」(霍韜《霍氏家訓》)

封建家長制家規家法還規定整套「人子之禮」

例如早晨天一亮要穿好一套合乎禮儀要求的衣服去父母住所省視問安,晚上要服侍父母就寢等等。本文不予詳述。

自然,上述家長制的表現,家長享有的權力,都是就一般情況而言的,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地區、不同的家長,握有或行使權力的大小、範圍和方式都是千差萬別的。[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