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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承秦制


漢承秦制,指的是秦統一後,建立了一套以丞相為核心的中央官僚體制。西漢建立後,承襲秦制,雖略有所改,但在漢武帝以前的中央行政體制,基本上沒有突破秦代模式。故有「漢承秦制」之說。只是在漢武帝時,中央官制出現了內朝與外朝的劃分,皇權也進一步集中。

中文名:漢承秦制

內容:漢代建立時繼承秦王朝原有制度

主要形式:郡縣制,三公九卿制

朝代:漢代初期

背景:以丞相為核心的中央官僚體制

目錄

歷史背景

秦統一後,建立了一套以丞相為核心的中央官僚體制,其主要職官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是百官之長,其職責是協助皇帝處理全國政務。所謂「相國、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綬,掌丞天子,助理萬機」。太尉,負責管理軍事,「金印紫綬,掌武事」,「為百官之長」。御史大夫,其位次略次於丞相,是丞相的輔佐。《漢書·百官公卿表》:「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銀印紫綬,掌副丞相。」在秦代,掌司法是御史大夫的主要職掌。御史大夫並不受制於丞相,而是直接受命於皇帝

西漢建立後,承襲秦制,雖略有所改,但在漢武帝以前的中央行政體制,基本上沒有突破秦代模式。故有「漢承秦制」之說。只是在漢武帝時,中央官制出現了內朝與外朝的劃分,皇權也進一步集中。

秦朝在全國範圍內普遍推行郡縣制。《史記·秦始皇本紀》云:「二十六年……秦初並天下……皆為郡縣……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尉、。」後又在今河套地區九原郡,在兩廣地區設南海、桂林、象郡三郡,共四十郡。郡下設縣,《漢書·百官公卿表》「縣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則減,稀則曠,鄉、亭亦如之,皆秦制也。」郡的最高行政長官為郡守。秦統一全國後,各郡均設守以掌其民。《漢書·百官公卿表》曰:「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縣的最高行政長官是縣令、長。《漢書·百官公卿表》:「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縣制在秦代已基本定型,並成為我國兩千年來帝制社會一種固定的地方行政區劃。

漢朝建立後,實行郡國並行制。在楚漢戰爭中,劉邦為了分化項羽陣營,壯大自己的力量,曾經分封了一些「異姓王」。後來,他們的力量過大,威脅中央集權,劉邦便藉故一一翦除。但在誅滅「異姓王」後,劉邦「懲戒亡秦孤立之敗」,又陸續分封自己的子侄為王,共封了楚、齊、梁、趙、燕、代、吳、淮南、淮陰等九國。當時九個諸侯王的封地包括了原東方六國的領土,只留下原秦國的舊土十五郡由中央直轄,並仍劃分為郡、縣兩級。這種王國與郡縣並存的體制,被稱為「郡國並行制」。

劉邦即位之後,一方面消除來自於各方面的干擾,一方面開始着手政權建設。漢承秦制是劉邦政權建設的一個很大特點。像秦始皇一樣,劉邦總攬了一切行政、立法、司法、軍事和國家的財政大權。為了便於國家機器的運轉,漢承秦制,建立了一套從中央到地方的官僚制度。在中央建立了以丞相為首的中央政府,設立九卿分管國家具體事務,同秦朝一樣,漢政權也體現了專制與集權的特點。在地方,漢朝也承襲秦制設立郡縣鄉亭制度,保證了國家對地方基層的控制。

西漢建國後,在蕭何的主持下,以秦律為藍本,制定完善了法律制度。在叔孫通的主持下,以秦的禮樂制度為基礎制定了漢王朝的禮樂制度,在張蒼主持下制定了曆法及度量衡制度,西漢的各種制度基本完善起來。

在用人和選官方面,漢初沿襲秦制,主要以軍功為主,同時為了彌補軍功官吏多武少文的缺陷,劉邦也多次下達求賢令,想方設法籠絡知識分子,充實各級官吏隊伍。這些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使漢朝開創了中央集權帝國發展的新局面。

七國之亂平息後,景帝將王國封地收歸中央,由中央派官員管理。至此,封國雖然名義上仍然存在,但封制與郡已基本相同。漢武帝解決王國問題後,漢朝逐漸形成了州、郡、縣三級管理體制。

承襲集權

首先,秦朝確立至高無上的皇權。全國的政治、經濟、軍事、立法、司法、監察等各種權利都操於皇帝一人之手,實行君主一人專制獨裁,「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於上」從中央的丞相到地方上的郡守、縣令,都由皇帝直接任免。漢朝建立後,承襲秦制,未有所改。

其次,漢承襲了秦朝實行的以丞相為核心的中央官制。

監察承襲

秦代的中央監察機關稱御史府,亦稱御史大夫府、御史大夫寺。御史府之長是御史大夫,《漢書·百官公卿表》:「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銀印青綬,掌副丞相」。秦御史府中還設有御史中丞,直接輔助御史大夫監察百官。故《初學記·職官下》云:「御史中丞,秦官也,掌貳大夫。」秦御史大夫位高權重,「掌副丞相」,他的首要任務是輔佐丞相總理國政,參與朝儀,謀儀大略,朝廷每有大政,如立君、立嗣、慶典、祭祀等,丞相都要與御史大夫共同商議。所謂「議大政,必下丞相御史」。御史大夫作為御史府的長官,本職是「典正法度」,「舉劾非法」。另外還掌管制詔和公卿奏章。御史中丞是御史大夫的主要屬吏,御史中丞處於宮廷之中,隨侍皇帝左右,是皇帝的近臣,因此職高位重,不僅監察朝廷及皇室,同時還負責監察百官公卿、主管公卿的奏章等。

秦始皇為了加強對地方各級政權的監督,在地方設置監察官員,稱監郡御史或稱監御史。《漢書·百官公卿表》:「監御史,秦官,掌監郡。」秦統一後,在郡一級普遍設置了監郡御史,監郡御史隸屬於御史大夫。它的主要任務是掌監郡,代表皇權監察地方官吏。由此可見,秦朝已從中央到地方普遍設置御史司監察,並置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這標誌着秦朝以御史制度為主體的監察制度已經確立。

漢代的監察制度是與秦朝一脈相承的,但也有改革和發展。劉邦建立漢朝的統治後,為了維護封建地主的利益,加強封建專制的統治,他在秦朝官僚制度的基礎上,在中央繼續實行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為中樞職官的三公制官僚體制。中央的監察機構仍襲秦制:御史府之長———御史大夫是全國最高的監察官,又是「宰相之副,九卿之右」。御史大夫的副貳———御史中丞專掌糾察百官。在地方,漢高祖劉邦放棄了對地方的監察,《後漢書·百官志》:「秦有監御史,監諸郡,漢興省之。」致使地方吏治日趨腐敗。惠帝三年(公元前192年),部分地區恢復了御史監郡制度。漢武帝時期,廢除了監郡御史,並在公元前106年設立十三部刺史,駐地專司監察地方。《漢書·百官公卿表》:「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詔條察州,秩六百石,員十三人。」十三部刺史皆隸屬於中央最高監察機關御史府,有御史中丞具體督管,在地方設有固定治所。十三部刺史的設置,表明中國古代封建國家的地方監察制度已趨於基本形成。

官吏選任

秦和漢初官吏選任主要有察舉與徵辟。所謂察舉,主要是中央與郡國長官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皇帝推薦各種人才,如賢良方正、孝廉、茂才異等。大約二十萬人推薦一人,推薦後,由皇帝加以考試,然後任官。徵辟,又分徵召與辟舉。徵召是對全國特別有名望的人才,由皇帝派專人去聘任;辟舉也叫辟除,是由中央或郡國長官對所轄部門或地區內有名望的人加以聘任,闢為自己的幕僚屬吏。關於秦漢的選任制度,《史記》中說,叔孫通「秦時以文學征,待詔博士」。劉邦於漢十一年下詔:「賢士大夫,有肯從我游者,我能尊顯之。」文帝時,下詔舉賢良方正。武帝以後,又有秀才、孝廉之選。

另外,漢朝還承襲了秦朝的法律制度、賦稅制度、官吏管理制度等等。

民族關係承襲

秦朝建立統一的多民族的郡縣制國家。西漢時,中原和西域各族、西南少數民族的關係都得到加強。

思想文化

秦朝採取法家思想,焚書坑儒;西漢則吸取法家、道家的合理成分,後又改造和發揮儒家學說,強調天人合一,確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統地位。[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