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案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案由美國國會於1960年6月17日提出,於1961年3月29日獲得了足夠數量州的批准而生效。
這一修正案旨在給予首都哥倫比亞特區公民參與美國總統和副總統投票選舉的權力。在其通過前的170多年時間裡,特區公民都沒有參加過四年一度的總統選舉,這之後,他們才在1964年首度行使這一政治權利。不過直至現今,特區經公民並無聯邦眾議員和參議員[1] ,只有參議員列席代表與眾議院列席代表,在國會並沒有投票權。
自1964年美國總統選舉開始直至2020年美國總統選舉,特區的3張選舉人票在每一屆大選中都投給了民主黨的候選人。
目錄
背景
哥倫比亞特區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條和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二條修正案中規定,美國總統由各州的選舉人選出,但是,首都哥倫比亞特區並不是一個州,因此也就一直沒有參加過總統選舉,同時也沒有國會議員。
提出和批准
聯邦國會與1960年6月17日提出了第二十三條修正案,並由以下州予以批准:
- 夏威夷州(1960年6月23日)
- 馬薩諸塞州(1960年8月22日)
- 新澤西州(1960年12月19日)
- 紐約州(1961年1月17日)
- 加利福尼亞州(1961年1月19日)
- 俄勒岡州(1961年1月27日)
- 馬里蘭州(1961年1月30日)
- 愛達荷州(1961年1月31日)
- 緬因州(1961年1月31日)
- 明尼蘇達州(1961年1月31日)
- 新墨西哥州(1961年2月1日)
- 內華達州(1961年2月2日)
- 蒙大拿州(1961年2月6日)
- 南達科他州(1961年2月6日)
- 科羅拉多州(1961年2月8日)
- 華盛頓州(1961年2月9日)
- 西弗吉尼亞州(1961年2月9日)
- 阿拉斯加州(1961年2月10日)
- 懷俄明州(1961年2月13日)
- 特拉華州(1961年2月20日)
- 猶他州(1961年2月21日)
- 威斯康星州(1961年2月21日)
- 賓夕法尼亞州(1961年2月28日)
- 印第安納州(1961年3月3日)
- 北達科他州(1961年3月3日)
- 田納西州(1961年3月6日)
- 密歇根州(1961年3月8日)
- 康涅狄格州(1961年3月9日)
- 亞利桑那州(1961年3月10日)
- 伊利諾伊州(1961年3月14日)
- 內布拉斯加州(1961年3月15日)
- 佛蒙特州(1961年3月15日)
- 艾奧瓦州(1961年3月16日)
- 密蘇里州(1961年3月20日)
- 俄克拉荷馬州(1961年3月21日)
- 羅德島州(1961年3月22日)
- 俄亥俄州(1961年3月29日)
- 堪薩斯州(1961年3月29日)
- 至此已經有38個州批准了修正案,達到了憲法第五條規定的四分之三多數(一共是50個州),修正案於1961年3月29日開始生效。並且之後還有以下州給予了批准:
新罕布什爾州的批准有些反常,該州原於1961年3月29日批准了修正案,但立刻又予以了撤消,第二天該州又重新批准了修正案。
1961年1月24日,阿肯色州否決該修正案。
以下幾個州沒有批准修正案:
參見
內容文本
- 譯文:第一款 合眾國政府所在的特區,應依國會規定方式選派:
- 一定數目的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其人數如同特區是一個州一樣,等於它在國會有權擁有的參議員和眾議員人數的總和,但決不得超過人口最少之州的選舉人人數。他們是在各州所選派的選舉人以外增添的人,但為了選舉總統和副總統的目的,應被規為一個州選派的選舉人;他們在特區集會,履行第十二條修正案所規定的職責。
- 第二款 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
修正案中明確規定了特區所擁有的選舉人票數「決不得超過人口最少之州的選舉人人數。」根據2010年美國人口普查,美國人口最少的州是懷俄明州,該州一共擁有3張選舉人票。因此哥倫比亞特區也只能擁有3張選舉人票。不過按目前的實際情況,即使沒有這一規定,特區也只會有3張選舉人票,因為其人口數僅為60萬人出頭,而人口超過它的佛蒙特州、北達科他州、阿拉斯加州、南達科他州、特拉華州、蒙大拿州均只有3張選舉人票,其中蒙大拿州的人口數已經突破了1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