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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挺生

圖片來自百科知識

出生    1890年

逝世    1977年5月

母校    哈佛大學

知名於   經濟學家、歷史學家

衛挺生(1890年-1977年5月),又名體國紹浚申父琛甫經野。清末民國人,湖北省棗陽縣雙河鎮人,生於一個地主士紳家庭。中華民國經濟學家、歷史學家。聯綜組織建設的主要倡導者。[1][2][3]

目錄

生平

兩公函平息「擠兌」風潮

1921年4月,應中國銀行副總裁張公權之邀,衛挺生就任該行的英文秘書。這年10至11月,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因所存關稅稅款得出,引起全國各地兌換券持有人恐慌,發生「擠兌」風潮。

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的:太平天國時,上海及沿海若干商埠,因清政府無法徵收關稅,乃委託英國人在這些商埠徵收「值佰抽五」的關稅交清政府。太平天國失敗後,英帝國要求中國海關總稅務司職由英國人充當。民國時期,北洋軍閥政府繼續承認舊約有效,故此時的海關總稅務司司人員是英人安格聯。安格聯不但主持收稅,而且主管稅務存款。當年他以中國銀行交通銀行營業不穩為藉口,將原存入這個銀行的關稅收入款移交英商滙豐銀行麥加利銀行,頓使中、交二銀行「頭寸」空虛,引起持券人恐慌,發生「擠兌」風潮。

風潮起時,中國銀行一方面函請衛戍總司令王懷慶張貼告示,命令銀行停兌,禁止群眾擠兌;一方面總裁馮幼偉、副總裁張公權及衛挺生等人商量對策。衛挺生立即建議,此事應根據國際公法、國際私法、中英條約及中英兩國之一般官規立論,向安格聯抗議其「違法失職」,促其立即恢復中、交二銀行之關稅存稅。其建議得到首肯後,由衛挺生執筆以中國銀行總裁名義作英文公函向總稅務安格聯抗議,其公函大意為下:

「 安格聯爵士:你是英國國籍,但同時又是中國官吏。在你的中國官吏身份盡,你的官吏行為,依法應該對中國政府及中國人民負責。中國政府向來依法指定中國、交通二銀行為國紙幣的發行銀行及國稅的收存銀行,你無權變更其地位。滙豐銀行與麥加利銀行,雖與你個人同其國籍,但該兩 銀行對中國政府及對於中國人民卻是兩個外國銀行。在你對中國人民而為公僕的身份,並不曾授於你任何特權,許你將中國政府的稅款自兩個中國國立銀行取出而移存入外國銀行的,你的行為,違法失職。你應該負責立予更正,立將違法移出之款,依法移還存入中國、交通二銀行。」

此公函發出後,駐北京英國公使館立即來函,為安格聯助威。其函大意云: 「安格聯爵士,乃英王陛下之高貴臣民,今在華橫遭貴銀行所領導之輿論,妄肆毀謗攻擊,殊欠友好。特此抗議。」

衛挺生接此復函後十分義憤,又立即以中國銀行總裁名義復函: 「公使閣下:安格聯爵士雖為英國貴族,卻已接受中國政府任命而為中國官吏,因而必須接受中國官規之拘束與中國輿論之制裁,而與中國之他官吏全同,並無例外。今因其違犯中國官規,而以中國國稅違法而妄提出向外國銀行存入,故本行及一般輿論起而糾正其違法失職,但期望其改正錯誤復守法制。」

英公使接到公函,一時語塞。安格聯見抗議公函辭嚴義正,無法抵賴,遂改變態度,「命令將中、交二銀行之關稅原存款,移還存入中、交二銀行」。這場涉及全國各地120餘個分支行的「擠兌」大風潮,因兩公函的不抗之力而平息,英帝國主義的陰謀亦隨之無法生效。

財政立法不遣餘力

1928年秋,衛挺生以財政專家的身份,出任立法院財政委員.他以為自己有了施展才華的機會,便懷着很大的抱負,着手制定一套自認為很現代化很完美的財政制度。首先是設計了一部法典,名為《 財政法》,共分通則、收支系統、預算、會計、統計、決算、公庫行政、財物經理、公債、事前審計、稽察、事後審計十二章。法典送到立法院,被認為條款太多,中國財政混亂,實施不易而擱淺。他又着手化整為零的財政立法設計,然而鑑於國民黨政府的腐敗,加之時任財政部長宋子文肚量窄小,許多法規只能胎死腹中。

其次是財務行政組織設立內部制衡機構的設計。衛挺生所設計的方案,分四個聯立的系統,第一是財務行政系統,其職權範圍為多種稅收行政、公債行政、公庫行政、財物經理行政、貨幣金融行政及對於各級地方財政指導。第二個系統為積極的財務監督系統,其機構之職權範圍為歲計會計統計之行政,總稱主計機構。第三個系統為消極的財務監督系統,即監察院下屬的審計部門,掌管事前與事後監督。第四個系統為代理公庫之銀行系統。這個方案,後來成為國民政府改革財務行政組織立法的基本原則。

南京政府建立後的財政管理大都散溫柔不羈,各省稅收機關各自為政,所收稅款,均自行處理。宋子文在1928年-1929年所作的財政報告中曾呼籲:需要「用一個預算代替現在這種缺乏計劃,現掙現吃而揮霍靡費的辦法。」但是國民黨財政的主要弱點是對軍費開去無法控制。到了孔祥熙任財政部長後,也曾針對財政弊端規定了「會計則例」和「國庫統一處理收支辦法。」但由於積弊太深,收效甚微。為了從根本上把財政納入正規,衛挺生完成了最重要的最基本的主計制度設計後,又在龐松舟雍海樓秦蘅江等人的配合下,以較短的時間,草擬了《公庫法》。其法規定:各省市地收到屬於國家的公款,一律繳到公庫里儲存,不得擅自留成或動用。至於這些機關的開支,准其按年度造其預算,報請核准,由國庫照撥。此法草案脫稿後,當局並不重視,擱置不理。直到抗日戰爭開始後,時任財政部長的孔祥熙主為此法大有裨於戰時財政,遂於1938年公布施行。至此,國民黨政府的收支程序支逐漸趨於統一。由於此法的施行,國庫較前寬餘,才保證了抗日戰爭的經費開支。

著作

  • 衛挺生,財政改造,太平洋書店,1930年
  • 衛挺生,中國今日之財政,世界書局,1931年
  • 衛挺生,戰時財政,世界書局,1933年
  • 衛挺生,歐戰中英法美之金融
  • 衛挺生,南美三強利用外資興國事例,商務印書館,1931年
  • 衛挺生,財政收支系統法, 整理地方稅捐條例草案,1934年
  • 衛挺生、楊承厚,中國現行主計制度,商務印書館,1946年
  • 衛挺生,徐福與日本,新世紀出版社,1953年
  • 衛挺生,日本神武開國考 : 徐福入日本建國考,1950年
  • 衛挺生,日本神武開國新考,商務印書館
  • 衛挺生、陳立峯,香港歷史,世界書局,1953年
  • 衛挺生,主計文獻,1965年
  • 衛挺生,周自穆王都洛考,中華學術院,1970年
  • 衛挺生,穆天子傳今攷: 外篇,中華學術院,1970年
  • 衛挺生,穆天子傳今攷,中華學術院,1971年
  • 衛挺生,騶衍子今考,文化大學
  • 衛挺生,衛挺生文存,遠東圖書公司,1973年
  • 衛挺生、徐聖謨,山經地理圖考: 山海經今考,華岡出版部,1974年
  • 衛挺生,衛挺生自傳,中外圖書出版社,1977年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1.4 1.5 陳元芳,聯綜組織倡導者:衛挺生,財會通訊2012年16期
  2. 2.0 2.1 2.2 2.3 2.4 2.5 湖北省志: 人物,湖北人民出版社,第783頁
  3. 3.0 3.1 3.2 3.3 3.4 3.5 棗陽志,中國城市經濟社,1990年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