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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瑤琪

圖片來自storm

郭瑤琪(1956年3月13日),中華民國官員,臺灣外省人第二代,出生於臺灣省花蓮縣、成長於桃園縣,來自軍公教家庭,父親是中學教師。郭瑤琪曾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任期:自民國91年2月1日起至民國95年1月24日止),後於民國95年1月25日轉任行政院交通部長(任期:自民國95年1月25日起至同年8月21日止)。

目錄

生平

台北車站促參案收監入獄

  • 郭瑤琪卸任交通部長後,檢調單位以監聽南仁湖集團疑涉浮報捐贈逃漏稅案,監聽到負責人李清波打電話給兒子李宗賢送兩罐茶葉,內放兩萬美元作為幫助郭前部長兒子出國留學費用,檢察官即以此監聽南仁湖逃漏稅案而改以偵辦郭瑤琪案方式,指控郭瑤琪在台鐵台北車站招標案中貪汙起訴。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及高等法院第二審均以無對價關係判郭無罪;後經高院檢察官再提起上訴,更一審逆轉改依職務收賄罪重判八年、褫奪公權四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需請高院再查明「原判決未能明確指出何種對價關係的合意」以及「未具體指出與郭瑤琪那些特定職務行為有關」,更二審維持原更一審判決。郭上訴後,被最高法院審判長謝俊雄及法官魏新和吳信銘蔡國卿徐文亮等人以程序不合駁回[1],全案確定。
  • 2016年1月15日,郭瑤琪因罹癌獲保外就醫[2]
  • 2017年5月24日,最高檢認為歷次判決對於收賄罪對價關係的認定不一,經過檢察總長顏大和核可對郭瑤琪案提起非常上訴。2018年3月8日,被最高法院駁回。
  • 2019年5月14日,高檢署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認為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及漏未調查相關證據,對郭瑤琪案提起再審。2020年1月4日,被高等法院駁回。

冤案論者

  1. 沒有直接證據或補強證據: 辯護律師的顧立雄及法學界人士認為,這個案子沒有找到2萬美金的下落,只憑證人李宗賢前後顛倒不一的供詞就定罪[3]
  2. 汙點證人說詞前後完全不同:被指為收賄茶葉罐的數目,李宗賢原先的說詞是「兩罐」,後來筆錄變成「一罐」;茶葉罐的顏色,李宗賢原先說詞是「絕對不是紅色」,後來筆錄卻改為「紅色」;裝茶葉的袋子,原先的說詞是「塑膠袋」,後來筆錄變成「絲質蕾絲袋」;茶葉罐的材質,原先說詞是「鐵罐」,後來筆錄變成「厚紙」;比對證人李宗賢和南仁湖集團會計小姐的證詞,放錢的位置,兩人說法不一。
  3. 法學界質疑本案審理過程的根本問題是無補強證據、無對價合意,對促參案件作業認知有誤,且可能違反法律所要求之「證據法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無罪推定原則」及「有疑唯利被告原則」。

監察院籲提非常上訴

郭瑤琪任交通部長期間,因台北車站商場招商案被控收賄,判有期徒刑8年,監察院在2017年4月12日調查報告中,認為法院判決違背法令,應提起非常上訴。根據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看法,既然是剝奪人民自由權的不利判決,所採證據、理由論述及邏輯論證當然要能達到「以昭折服」的程度,判決違誤之處不利被告,基於非常上訴有統一法令解釋、糾正判決違誤及保障無辜被告的目的,因此請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郭瑤琪曾數度提起非常上訴,但均遭先後兩任檢察總長黃世銘、顏大和駁回,監察院報告出爐後,2017年5月24日,最高檢檢察總長顏大和核可對郭瑤琪案提起非常上訴。2018年3月8日,最高法院認為收受賄賂與職務上行為有相當對價關係,且非常上訴的理由對原判決沒影響,駁回非常上訴[4]

參考文獻

  1. 法官的ⅩⅩ與茶葉罐 自由時報, 2013-12-18
  2. 郭瑤琪保外就醫 陳昭姿透露阿扁致歉意. [2016-0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2-03). 
  3. 顧立雄、柯文哲同場聲援 郭瑤琪喊冤:我真的沒有拿錢. [2016-0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2-03). 
  4. 劉志原. 打臉陳師孟 郭瑤琪案非常上訴遭駁回. 鏡周刊. 2018-03-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09) (Chinese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