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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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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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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订于[[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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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于[[莫斯科]]<ref>[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AD%E4%BF%84%E5%AF%86%E7%BA%A6 中俄密约条约原文],百度百科</ref>
  
 
==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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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约签订后六天,罗拔诺甫与日方签订《[[罗拔诺甫-山县协议]]》,协定了俄日两国在朝鲜半岛的势力范围。
 
 密约签订后六天,罗拔诺甫与日方签订《[[罗拔诺甫-山县协议]]》,协定了俄日两国在朝鲜半岛的势力范围。

於 2020年3月15日 (日) 20:17 的修訂

中俄密約》,又稱《禦敵互相援助條約》或《防禦同盟條約》,是俄羅斯帝國清朝政府於1896年(光緒二十二年)簽訂的條約,中俄文共19頁。條約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典藏於臺北市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保存。

1895年中日《馬關條約》簽訂後,因俄德法三國干涉還遼,清朝贖回遼東半島,聯俄抵禦日本勢力成為清朝外交政策之一。1896年5月初,清政府欽差頭等出使大臣李鴻章聖彼得堡,慶賀沙皇尼古拉二世加冕。沙俄以中俄共同防日為名,利誘賄賂李鴻章與其財政大臣謝爾蓋·維特、外交大臣羅拔諾甫秘密談判,並於6月3日簽訂此約。

內容

條約共6款,主要內容是:

  • 如果日本侵占俄國遠東或中國朝鮮領土,中俄兩國應以全部海、陸軍互相援助;
  • 締約國一方未徵得另一方同意,不得與敵方簽訂和約;
  • 戰爭期間,中國所有口岸均對俄國軍艦開放;
  • 為使俄國便於運輸軍隊,中國允許俄國通過黑龍江吉林修築一條鐵路[1]海參崴。鐵路的修築和經營,交華俄道勝銀行承辦;
  • 無論戰時或平時,俄國皆可在此路運送軍隊和軍需物資;
  • 本約自鐵路合同批准之日起,有效期15年,期滿前雙方可商議是否續約。

從此,中國東北地區逐漸變為沙俄的勢力範圍,但由於《馬關條約》後,朝鮮半島已成為日本勢力範圍,日俄雙方勢力在滿州地方產生衝突,1904年在中國東北爆發日俄戰爭

條約原文

一八九六年六月三日,光緒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俄歷一八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莫斯科。 大清國大皇帝陛下暨大俄國大皇帝陛下,因欲保守東方現在和局,不使日後別國再有侵占亞洲大地之事,決計訂立禦敵互相援助條約,是以大清國大皇帝特派大清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俄國大皇帝特派大俄國欽差全權大臣外部尚書內閣大臣上議院大臣實任樞密院大臣王爵羅拔諾甫,大俄國欽差全權大臣戶部尚書內閣大臣樞密院大臣微德為全權大臣,即將全權文憑互換校閱,均屬如式,立定條款如左:

第一款日本國如侵占俄國亞洲東方土地,或中國土地,或朝鮮土地,即牽礙此約,應立即照約辦理。 如有此事,兩國約明,應將所有水、陸各軍,屆時所能調遣者,盡行派出,互相援助,至軍火、糧食,亦盡力互相接濟。

第二款 中、俄兩國既經協力禦敵,非由兩國公商,一國不能獨自與敵議立和約。

第三款 當開戰時,如遇緊要之事,中國所有口岸,均准俄國兵船駛入,如有所需,地方官應盡力幫助。

第四款 今俄國為將來轉運俄兵禦敵並接濟軍火、糧食,以期妥速起見,中國國家允於中國黑龍江、吉林地方接造鐵路,以達海參崴。惟此項接造鐵路之事,不得借端侵占中國土地,亦不得有礙大清國大皇帝應有權利,其事可由中國國家交華俄銀行承辦經理。至合同條款,由中國駐俄使臣與銀行就近商訂。

第五款 俄國於第一款禦敵時,可用第四款所開之鐵路運兵、運糧、運軍械。平常無事,俄國亦可在此鐵路運過境之兵、糧,除因轉運暫停外,不得借他故停留。

第六款 此約由第四款合同批准舉行之日算起照辦,以十五年為限,屆期六個月以前,由兩國再行商辦展限。

光緒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歷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專條 兩國全權大臣議定,本日中、俄兩國所訂之約,應借漢文、法文約本兩分,畫押蓋印為憑。所有漢文、法文校對無訛,遇有講論,以法文為證。 大俄國欽差全權大臣外部尚書內閣大臣上議院大臣實任樞密院大臣王爵羅拔諾甫, 大清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 大俄國欽差全權大臣戶部尚書內閣大臣樞密院大臣微德。 光緒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歷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訂於莫斯科[2]

後續

密約簽訂後六天,羅拔諾甫與日方簽訂《羅拔諾甫-山縣協議》,協定了俄日兩國在朝鮮半島的勢力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