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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组织委员就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开展调研及其他活动。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是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历史沿革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是经过了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最终决定由政协全国委员会民族事务组与宗教事务组合并而成的。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设立民族委员会和宗教委员会。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民族委员会、宗教委员会为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1949年10月18日,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条例》,决定成立民族事务组和宗教事务组。由于当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尚未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政府各部门提出的重要法案或政策性文件在提到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以前,一般都先送到政协全国委员会有关工作组征询意见。有些不需要提到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的法案,也常常送到政协全国委员会有关工作组征询意见。因此,民族事务组、宗教事务组的任务,侧重于协助政府审议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法律、条令草案,并就民族和宗教方面的事务提出建议,反映意见,以及宣传、解释相关政策法令。

从1952年底开始,民族事务[1]组、宗教事务组逐步加强了统一战线工作,主要是协助政府收集反映人民意见,并研究民族、宗教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加强与民族和宗教界代表性团体、代表性人士的联系,宣传、解释政府的民族、宗教政策;协助中央人民政府研究政协全体会议有关提案的处理情况等等。

1954年,以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的召开为标志,人民政协完成了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历史任务,但作为统一战线组织,仍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随着这一任务的变化,民族事务组、宗教事务组的活动内容也有所变化和发展,统战特点进一步加强。“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事务组和宗教事务组的工作基本停滞。

1978年2月,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后,重建了民族组与宗教组。1988年6月,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设立民族委员会和宗教委员会。

1995年3月15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把民族委员会、宗教委员会合并为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2018年3月16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十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设置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机构职责

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相关任务开展工作。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组织委员就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开展调研及其他活动。主要任务是: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宣传国家有关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密切联系少数民族、宗教界委员和代表人士,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本委员会委员调查了解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国家民族宗教部门的联系;发挥民族宗教界人士在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事业中的作用。

工作制度

根据1999年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规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工作制度主要有:

1.民族和宗教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委员会需对工作做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2.民族和宗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3.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出席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召开的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4.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5.以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民族和宗教委员会的文件,需由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6.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2]、有关人民团体、地方政协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部门设置

政协第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会设民族事务组、宗教事务组,第二届至六届设民族组、宗教组,第七届、第八届设民族委员会、宗教委员会。1995年3月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将民族委员会和宗教委员会合并成为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政协第九届、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继续设立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十届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钮茂生,副主任18名,委员74名。

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办公室1995年3月设立,是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全国政协办公厅的工作部门,下设综合处、民族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