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新约」修訂間的差異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主要内容) |
小 (added Category:627 清 using HotCat) |
||
行 11: | 行 11: | ||
该条约的签订,代表着中国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同时使得[[中国西南]]逐渐成为法国的[[势力范围]]。 | 该条约的签订,代表着中国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同时使得[[中国西南]]逐渐成为法国的[[势力范围]]。 | ||
+ | |||
+ | [[Category:627 清]] |
於 2020年4月8日 (三) 20:39 的修訂
《中法新約》(法語:Traité de Tianjin),全稱為《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法語:Traité de Paix, d'amitié et de commerce entre la Chine et la France),是清朝政府和法國為結束中法戰爭而於1885年6月9日(光緒十一年四月廿七)在天津簽訂的和約,簽字者為李鴻章和法國駐華公使巴德諾。正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寄存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恆溫恆濕的庫房保存。
目錄
主要內容
條約共十款,主要內容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