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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的排放许可证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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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的排放许可证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一个专有名词。

汉字作为一种形、音、义三位一体的符号系统[1],源于日月鸟兽之形,作为中华文明之标志[2],连接中华民族的历史、现在和未来,方正之间充满美感。

名词解释

可转让的排放许可证是一种可以产生数量一定且有限的污染的许可证,它分配在各个厂商之间并且可以在它们之间进行买卖。

排污许可证概述

排污许可证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排污许可证作用也是很大的,它能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还能规范环境行政管理职能,从环境行政管理需求及企业环境管理需要两个方面确定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具有现实意义,实现每个企业的“量身定制”。通过规范化管理,对于计算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管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