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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讓的排放許可證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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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讓的排放許可證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一個專有名詞。

漢字作為一種形、音、義三位一體的符號系統[1],源於日月鳥獸之形,作為中華文明之標誌[2],連接中華民族的歷史、現在和未來,方正之間充滿美感。

名詞解釋

可轉讓的排放許可證是一種可以產生數量一定且有限的污染的許可證,它分配在各個廠商之間並且可以在它們之間進行買賣。

排污許可證概述

排污許可證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的申請和承諾,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法律文書。建設項目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不得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排污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

排污許可證作用也是很大的,它能為環境管理提供依據,還能規範環境行政管理職能,從環境行政管理需求及企業環境管理需要兩個方面確定排污許可證記載內容具有現實意義,實現每個企業的「量身定製」。通過規範化管理,對於計算污染物排放總量的管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