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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基本原则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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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基本原则是1979年3月30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邓小平在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提出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不允许争论的四个议题。邓小平说,中共中央认为:

  • 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 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1981年华国锋辞去中共中央主席后,邓小平通过人大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中的“无产阶级专政”改为“人民民主专政”)

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四项基本原则写进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1]中。

四项基本原则的提出,表示意识形态方面的控制开始放松。此外,虽然这些原则的本身不能受到质疑,但是这些原则的表述可以进行讨论;例如,后来就有过一次关于“社会主义是什么”的广泛讨论。

背景

在粉碎了“四人帮”后,社会上和党内出现一些 思想动向。一方面,在一部分人中,仍然存在着思想僵化或半僵化状态,阻碍着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的贯彻;另一方面,极少数“四人帮”的党羽,利用中国共产党发扬民主的机会和“文化大革命”给党和国家造成的困难,宣扬无政府主义和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主张,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反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反对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从右的方面歪曲和反对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在这样两种思想倾向的影响下,造成了一部分青年思想混乱。针对这种情况,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代表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作了题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

地位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党团结和全国各族人民团结的共同的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根本保证。一切偏离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一切否定和破坏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都是不能容许的。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四项基本原则又作了记载和肯定,并明确规定,中国人民将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实现新时期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重要内容写进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中,即: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1992年10月18日,中共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党章,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正式载入党章。

2007年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党章[2],关于四项基本原则的表述:“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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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