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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现场原图链接来自 四川省人民政府 的图片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成立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沿革

1984年11月26日,国务院批准了全国安全月领导小组的报告,同意成立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1985年1月3日,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1],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关系全局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组织每年的全国安全月活动。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具体工作由各部门分别管理。1993年4月19日《关于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7号)撤销了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1993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已撤销的国务院非常设机构其原工作移交有关部门承担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42号)规定,“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撤销后,工作由劳动部承担”。

1993年7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国务院确定,劳动部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组织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和整改;代表国务院对特大事故调查结果进行批复,根据需要对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由劳动部请示国务院决定。”

1993年,国务院撤销非常设机构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后,由劳动部代表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劳动部据此调整安全监察机构,在劳动部内设安全生产管理局(1993年10月设立),以取代原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同时保留矿山安全监察局;将原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合并为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1993年,国务院将原先“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发展为“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1996年,国家确立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3〕89号)[2]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旨在“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2008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8〕55号)调整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部门、人员和部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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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