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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单一税制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一个专有名词。

汉字作为一种形、音、义三位一体的符号系统[1],源于日月鸟兽之形,作为中华文明之标志[2],连接中华民族的历史、现在和未来,方正之间充满美感。

名词解释

土地单一税制是单一税制的一种设想。主张国家应以土地为唯一课税对象,废除其他税收。

土地单一税制是针对当时法国复杂且不合理的税收制度提出的改革设想,提倡者期望能用地租税来代替其他各种税收,从而解除封建国家赋税对农业生产力的束缚,并废除贵族僧侣阶级的免税特权。

土地单一税制的代表人物

土地单一税制最早由法国重农学派的主要代表魁奈(Fran CoisQuesnay,1694—1774年)所倡导。重农学派基于其“土地是一切财富的唯一源泉”的基本经济思想,认为只有农业部门生产出的“纯产品”,才真正具有负担税收的能力,只有收取“纯收益”的土地所有者才应该负担税收,而对地主阶级以外的其他任何阶级所征课的税收,最终都会转嫁到地主阶级身上,因此只应当对地主阶级获得的地租征税。

20世纪初叶,美国人亨利·乔治(1839—1897年)也曾主张实行土地单一税制。他认为每年要对土地所有者获得的经济租金,征收百分之百或接近百分之百的税款。因为经济租金是一种不劳而获的剩余,这种剩余不应归土地所有者而应交给国家,且这种剩余足够支付国家的全部费用而有余。

与重农学派的主张不同的是,他们主张对地价而不是地租征税,认为土地价值的增加,多半是由于自然环境原因,属不劳而获的收入,对地价征税,既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又不至于妨碍资本和产业的发展。然而,不论哪种土地单一税制都仅仅停留在理论上,始终未能也不可能付诸实施。

相关术语

单一税制,也被称为“单税制”,是复税制的对称,是指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只实行一种税的税收制度。一个国家采用什么样的税收形式更是体现了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国家现代化属性的高低。

课税对象也称为征税对象、课税客体,是税法规定的必须征税的客观对象。课税对象表明了国家对何种标的物征税,与纳税人、税率等共同构成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是税收制度的首要因素。税目、计税依据以及税源三个要素与课税对象密切相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