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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單一稅制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一個專有名詞。

漢字作為一種形、音、義三位一體的符號系統[1],源於日月鳥獸之形,作為中華文明之標誌[2],連接中華民族的歷史、現在和未來,方正之間充滿美感。

名詞解釋

土地單一稅制是單一稅制的一種設想。主張國家應以土地為唯一課稅對象,廢除其他稅收。

土地單一稅制是針對當時法國複雜且不合理的稅收制度提出的改革設想,提倡者期望能用地租稅來代替其他各種稅收,從而解除封建國家賦稅對農業生產力的束縛,並廢除貴族僧侶階級的免稅特權。

土地單一稅制的代表人物

土地單一稅制最早由法國重農學派的主要代表魁奈(Fran CoisQuesnay,1694—1774年)所倡導。重農學派基於其「土地是一切財富的唯一源泉」的基本經濟思想,認為只有農業部門生產出的「純產品」,才真正具有負擔稅收的能力,只有收取「純收益」的土地所有者才應該負擔稅收,而對地主階級以外的其他任何階級所征課的稅收,最終都會轉嫁到地主階級身上,因此只應當對地主階級獲得的地租徵稅。

20世紀初葉,美國人亨利·喬治(1839—1897年)也曾主張實行土地單一稅制。他認為每年要對土地所有者獲得的經濟租金,徵收百分之百或接近百分之百的稅款。因為經濟租金是一種不勞而獲的剩餘,這種剩餘不應歸土地所有者而應交給國家,且這種剩餘足夠支付國家的全部費用而有餘。

與重農學派的主張不同的是,他們主張對地價而不是地租徵稅,認為土地價值的增加,多半是由於自然環境原因,屬不勞而獲的收入,對地價徵稅,既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又不至於妨礙資本和產業的發展。然而,不論哪種土地單一稅制都僅僅停留在理論上,始終未能也不可能付諸實施。

相關術語

單一稅制,也被稱為「單稅制」,是復稅制的對稱,是指在一個國家範圍內只實行一種稅的稅收制度。一個國家採用什麼樣的稅收形式更是體現了這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和國家現代化屬性的高低。

課稅對象也稱為徵稅對象、課稅客體,是稅法規定的必須徵稅的客觀對象。課稅對象表明了國家對何種標的物徵稅,與納稅人、稅率等共同構成稅收制度的基本要素,是稅收制度的首要因素。稅目、計稅依據以及稅源三個要素與課稅對象密切相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