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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产生于北魏,北魏分裂出来的东魏西魏及继之后的北齐、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袭了这一制度。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壮大,土地兼并也随之日益严重。武周末年均田制形同虚设;到了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均田制永远的退出了中国的历史舞台。不过,这种制度在朝鲜中宗时却又在赵光祖的建议下在朝鲜半岛重新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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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田制''' 是中国[[ 古代]] 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产生于[[ 北魏]] ,北魏分裂出来的东魏西魏及继之后的[[ 北齐]] 、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袭了这一制度。随着[[ 地主]] 经济的发展壮大,土地兼并也随之日益严重。武周末年均田制形同虚设;到了[[ 唐德宗]] 建中元年(780年),均田制永远的退出了中国的历史舞台。不过,这种制度在朝鲜中宗时却又在[[ 赵光祖]] 的建议下在[[ 朝鲜半岛]] 重新出现。
  
 
==背景==
 
==背景==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改革,依照汉人李安世之议,北魏孝文帝颁布均田令是在北魏已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由于战争造成北魏境内的大片无人区,土地荒芜,富豪兼并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的北魏王朝而产生的。隋唐之府兵制其实就是均田制下的寓兵于农,农民受田为国家当兵成为府兵,府兵要自备粮资,便减少了国家的养兵费用。均田制更为隋唐税制之根本,人民由政府处受田便有纳税的义务,隋唐时的租庸调制乃在均田制之基本上施行,使初唐时能在隋炀帝大业六年(610年)之后的战争农业受到严重的荒废,到贞观年间却比较富饶,可以说均田制还建立了军事和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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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 孝文帝]] 改革,依照汉人[[ 李安世]] 之议,北魏孝文帝颁布均田令是在北魏已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由于战争造成北魏境内的大片无人区,土地荒芜,富豪兼并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的北魏王朝而产生的。隋唐之府兵制其实就是均田制下的寓兵于农,农民受田为国家当兵成为府兵,府兵要自备粮资,便减少了国家的养兵费用。均田制更为隋唐税制之根本,人民由政府处受田便有纳税的义务,隋唐时的租庸调制乃在均田制之基本上施行,使初唐时能在[[ 隋炀帝]] 大业六年(610年)之后的战争农业受到严重的荒废,到[[ 贞观]] 年间却比较富饶,可以说均田制还建立了军事和经济基础。
  
 
==具体内容===
 
==具体内容===
  
 从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实行“均田制”的诏令,先立户口确定人数,按照人数授给田地,分为露田(种谷物之田)和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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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实行“均田制”的诏令,先立户口确定人数,按照人数授给田地,分为露田(种[[ 谷物]] 之田)和桑田:
  
 露田(口分田):男十五岁以上给四十亩,女二十亩,奴婢也可以有露田,死后把田地还给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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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田(口分田):男十五岁以上给四十亩,女二十亩,[[ 奴婢]] 也可以有露田,死后把田地还给官府。
  
 
 桑田(永业田):给男人一人二十亩,作为自己的财产,不用还给官府,也可以买卖。
 
 桑田(永业田):给男人一人二十亩,作为自己的财产,不用还给官府,也可以买卖。
  
 
 政府向农民分配一定数额的露田,农民年满66岁或身死后须将田归还官府。
 
 政府向农民分配一定数额的露田,农民年满66岁或身死后须将田归还官府。
 露田只能种植谷物和桑麻,不许栽种树木,并不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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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田的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租庸调)。
 
 受田的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租庸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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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官吏按品级授给公田。
 
 地方官吏按品级授给公田。
 北魏分裂后的西魏,北周和东魏的均田制跟北魏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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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魏分裂后的[[ 西魏]] [[ 北周]] 和东魏的均田制跟北魏的相同。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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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代对均田制的评价都是相当正面,但实际实行中始终是容纳了土地私有,并未主观上强行征用当时地主等私有土地,而是将官田分而民用,故有史家评称均田制乃地主经济中的一种折冲。而且均田制实行,先决条件是朝廷需有大量土地掌握在手中。北朝时承接了五胡十六国战争频繁造成大量人民丧生,产生大量荒地,令朝廷能利用这些荒地对农民进行授田。但随着经济之壮大,荒地越来越少,朝廷能用来授田的亦逐渐不多,加上朝政的逐渐日趋腐朽黑暗,均田制在武周末年形同虚设,与此非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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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代对均田制的评价都是相当正面,但实际实行中始终是容纳了土地私有,并未主观上强行征用当时地主等私有土地,而是将官田分而民用,故有史家评称均田制乃地主经济中的一种折冲。而且均田制实行,先决条件是[[ 朝廷]] 需有大量土地掌握在手中。北朝时承接了五胡[[ 十六国]] 战争频繁造成大量人民丧生,产生大量荒地,令朝廷能利用这些荒地对农民进行授田。但随着[[ 经济]] 之壮大,荒地越来越少,朝廷能用来授田的亦逐渐不多,加上朝政的逐渐日趋腐朽黑暗,均田制在武周末年形同虚设,与此非无关系。

於 2020年2月28日 (五) 07:37 的修訂

均田制是中國古代一項重要的土地制度,產生於北魏,北魏分裂出來的東魏西魏及繼之後的北齊、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襲了這一制度。隨着地主經濟的發展壯大,土地兼併也隨之日益嚴重。武周末年均田制形同虛設;到了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均田制永遠的退出了中國的歷史舞台。不過,這種制度在朝鮮中宗時卻又在趙光祖的建議下在朝鮮半島重新出現。

背景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改革,依照漢人李安世之議,北魏孝文帝頒布均田令是在北魏已實行的「計口授田制度」演變而來,由於戰爭造成北魏境內的大片無人區,土地荒蕪,富豪兼併土地的所有權和占有權十分混亂這一特殊情況下的北魏王朝而產生的。隋唐之府兵制其實就是均田制下的寓兵於農,農民受田為國家當兵成為府兵,府兵要自備糧資,便減少了國家的養兵費用。均田制更為隋唐稅制之根本,人民由政府處受田便有納稅的義務,隋唐時的租庸調製乃在均田制之基本上施行,使初唐時能在隋煬帝大業六年(610年)之後的戰爭農業受到嚴重的荒廢,到貞觀年間卻比較富饒,可以說均田制還建立了軍事和經濟基礎。

具體內容=

從太和九年(485年)頒布實行「均田制」的詔令,先立戶口確定人數,按照人數授給田地,分為露田(種穀物之田)和桑田:

露田(口分田):男十五歲以上給四十畝,女二十畝,奴婢也可以有露田,死後把田地還給官府。

桑田(永業田):給男人一人二十畝,作為自己的財產,不用還給官府,也可以買賣。

政府向農民分配一定數額的露田,農民年滿66歲或身死後須將田歸還官府。

露田只能種植穀物和,不許栽種樹木,並不許買賣。

受田的農民每年必須繳納一定數量的租粟、調帛或麻,還必須服徭役和兵役(租庸調)。

地方官吏按品級授給公田。

北魏分裂後的西魏北周和東魏的均田制跟北魏的相同。

評價

歷代對均田制的評價都是相當正面,但實際實行中始終是容納了土地私有,並未主觀上強行徵用當時地主等私有土地,而是將官田分而民用,故有史家評稱均田制乃地主經濟中的一種折衝。而且均田制實行,先決條件是朝廷需有大量土地掌握在手中。北朝時承接了五胡十六國戰爭頻繁造成大量人民喪生,產生大量荒地,令朝廷能利用這些荒地對農民進行授田。但隨着經濟之壯大,荒地越來越少,朝廷能用來授田的亦逐漸不多,加上朝政的逐漸日趨腐朽黑暗,均田制在武周末年形同虛設,與此非無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