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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政使

中文名: 布政使

别 名: 藩台、藩司、牧伯、藩宪、方伯

类 别: 地方官职

属 性: 文官

初设朝代: 明代

品 级: 明代:洪武年间正二品→正三品→从二品;清代:从二品

布政使,官名,俗称藩台、藩司等,清制为从二品。明代洪武初,明洪武九年(1376年)开始撤销行中书省,陆续设布政使司,每司设左、右布政使;清代正式定为督、抚属官,康熙以后,每省设布政使一员,但江苏则设二员。


布政使主要主管一省之行政和财赋之出纳,可通过特旨除授、廷臣推荐、吏部开列具题等方式选任。按清制,可升为太常侍卿光禄寺卿太仆寺卿、各省巡抚等官职。[1]


渊源背景

明朝建立之初,在地方设置行中书省为地方最高行政组织,设平章政事和左右丞为地方最高长官。朱元璋为削弱和分割地方的权力,洪武九年(1376)废除行中书省,设布政使司,改参知政事为承宣布政使,设左、右布政使,共同经理全省事务。因而,参知政事“实布政使之所自来也”。


朱元璋在《承宣布政使诰》中对布政使作了最直接、最详细的阐释,对布政使的地位作了定位。朱元璋把布政使看作是“国家磐石”而委以地方重任,因而布政使被视为“古之牧伯”,是朱元璋在地方的代理人,故布政使亦称藩司或方伯。


清初,顺治三年(1646年),罢南直隶旧设之部院,遗侍郎满、汉各一人驻江宁治事。定制,每省设承宣布政使司,置左、右布政使各一人。顺治十八年(1661年),江南分省为江苏、安徽,以右布政使徙苏州,左布政使仍驻江宁分治安徽。康熙二年(1663年),陕西分省为陕西甘肃,右布政使迁巩昌,分治甘肃。


康熙三年(1664年),湖广分省为湖南湖北,以右布政使徙长沙,分治湖南。康熙六年(1667年),改江南右布政使为江苏布政使,左布政使为安徽布政使;陕西左布政使为西安布政使,右布政使为巩昌布政使(康熙八年改西安布政使为陕西布政使,巩昌布政使为甘肃布政使,迁驻兰州);湖广左布政使为湖北布政使,右布政使为湖南布政使。并确定,各省布政使去左右系衔,裁一人,每省各设一人。直隶省因近在京畿,初制不设藩、臬二司,以口北守道兼山西布政使衔,总理直隶钱谷诸事,至雍正二年(1724年),改设布政使。又,江宁分省时,以右布政使为江苏布政使,以左布政使改为安徽布政使,寄驻江宁,后因安徽布政使寄驻不便,于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迁驻安庆;江宁一带政务,另设江宁布政使,划江宁、淮安、扬州、徐州、海门、通州六府州之地归其管辖;其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仓五府州所属为苏州布政使管辖,由此江苏分置两布政使。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增置布政使一人,驻乌鲁木齐。至光绪十三年(1887年),台湾建省,设台湾布政使一人,驻台北。


《清史稿·选举五·推选》载:凡满、汉入仕,有科甲、贡生、监生、荫生、议叙、杂流、捐纳、官学生、俊秀。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则把清朝官员出身分为:进士、举人、贡生、荫生、监生、生员、官学生和吏员八种。以江南布政使为例,元年(1662年)到乾隆六十年(1795年),整个盛清时期江南布政使除个别官员出身不详之外,进士、举人、荫生、监生为康雍乾时期江南布政使的四大出身,布政使多由此四途出身。四途之中,以科甲出身为重,其中进士出身最多。


选任

布政使系封疆大吏,在清世宗看来:“巡抚者系代朕抚按地方之任,布政使亦系代朕布政于民之职”,二者“事同一体”。所以对布政使的选用,君主常亲自过问,“特旨简放”。乾隆《历代职官表》云:“皇上慎用人才,碑膺重任,两司有阙,俱特旨除授”。如康熙四十年浙江布政使缺,玄烨以“赵申乔人甚敬慎,委以钱粮,断无苟且”而授以浙江布政使。这种选任方式,不但表明君主对藩司的重视,也反映出封建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威。当然,君主特旨简放的布政使为数不多。布政使选拔的第二个途径是廷臣会推保举。如雍正元年,胤祯上谕内阁:“湖北布政使员缺,朕熟思数日,不得其人,着大学士、尚书、都御史、侍郎、副都御史等各保一人,密折封奏”。七年又救“内外大臣荐举可胜督抚藩臬者各一人”。田文镜就曾奉旨推荐“才守兼优,堪任藩司之职者”。当然,这种推荐并非都能得贤者,荐举者误听误信甚至故意徇私推荐的情况即使在清廷推行“得人者赏,误举者连坐”的诛连之法时也时有发生,其实,不论荐举属实与否,任用权仍操之于君主。布政使选任的第三个途径,也是最主要的途径,是由吏部开列具题,请旨定夺。布政使之职缺出,既无奉旨特简,又无廷臣推荐时,则由吏部将可任人员开列名单,随题本奏君主,由君主在名单上选定一人授职,此即“外官督抚藩臬以开列”,即使是候补布政使,也令“人文到部,遇到员缺,与应升人员一并开列具题”,而且“列名在应升官之前”。至于有资格开列者,按清之官制,除候补官员外,各省布政使,由各省按察使升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藩司一旦缺出,则例由该省或他省臬台升任。清政府对此规定了严格的计俸限制,即按察使须阅俸二年(道光二十二年定阅体三年)始准升用,若其任内有未完参处罚体事故或有参罚案件等,则不准开列具题。当然,这都是定例而已,在实际任官中,除了前述奉旨特简、廷臣会推不受此限外,按察使若被举为卓异或有其他特殊成绩,也可能不满俸而开列具题。如于成龙于康熙十七年六月任福建按察使,“执法决狱不徇情面,……吏畏民怀,为闽省廉能第一”,次年九月即被玄烨“允称卓异”,迁闽省布政使;毕沅则因贩灾有功,任臬台不及一年就被提升为布政使。


考核

清政府对布政使的考核,较之前代要严密深入一些。主要有三种方式:君主亲自过问,监察机构的考察及例行评审。君主亲自过问的方法较多。如布政使离京赴任时,要“陛辞”,“恭听圣训”,君主亲自面授机宜,谆谆告诫,秘密指示;布政使抵任后三年,要请旨“陛见”,“以明述职之意”。便于君主随时查看、督促,以备简用;君主还可随时召见布政使以了解情况,乾隆就曾谕:“各省藩臬两司……陆续来京引见”;除面谈外,君主也从侧面了解布政使,如玄烨曾向大学士、学士、九卿、詹事等了解布政使牟钦元的居官情况;君主更是通过奏折(包括布政使自呈奏折与督抚等奏折)来了解藩司。君主借助多种渠道,亲自过问各布政使的操守,无疑有利于监督布政使的政务,简用人才。至于监察机构的考察,同样不少,如“监察御史掌纠察内外百司之官”,布政使当然属其考察之列。布政使既为督抚属官,督抚也有考核布政使之权,如弘历曾说:“夫用人之柄,操之于朕;而察吏之责,则不得不委之督抚”同时,布政使还受其下属官吏的监督,如按察使、布政使衙门内的照磨等。君主有时也特派钦差大臣检查藩台工作,如弘历就曾于乾隆五十六年“令侍郎庆成带同伊壮图前往山西、直隶、山东、江苏”四省盘查司库。而例行评审,则是按规定时间对布政使的政绩进行的考核。按清制,内外百官“在外则为太计,在内则为京察”,“以昭黜陟而亦劝惩”(清廷曾一度暂时行考满之法)。每逢大计,“直省文武职则督抚提镇主之”,布政使的政绩也就由督抚作出评估,考语“用才、守、政、年四格,才则或长或平或短,守则或清或平或浊,政则或勤或平或怠,年则或青或中或老。其考试务按人指事,应去应留,明白直书,不得辅叙繁文,徇情毁誉”。然后,督抚将考语一式三份,咨达部院衙门,详核去留。


升转

按清制,布政使历俸二年,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改为三年,即有升转资格,可升“太常侍卿、光禄寺卿、太仆寺卿、各省巡抚”。实施过程中,计体升转略有例外,而奖惩内容及形式较多。


明太祖洪武九年(1376年)改司之初,定置1员,正二品。洪武十三年(1380年),降为正三品。洪武十四年(1381年),改设2员,称左右布政使,皆正三品。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升为从二品。明惠帝建文中,又仅置1员,仍称布政使,正二品。明成祖即位(1402年 )恢复建文未改前之旧制。


清沿明制而设。清制,设布政使二十人,从二品。计: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宁、苏州、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新疆各一人。


俸禄

明代


洪武二十年(1387年)九月更定的文武百官岁禄标准,成为有明一代文武百官俸禄标准的定制。按照定制,从二品的左右布政使月米48石、岁米576石。


俸禄标准是以米石计之的,但事实上却并非全支本色米石,而另有繁杂的“俸钞折色”变化。从二品的俸钞折色定例如下:


清代


顺治十三年(1656年)议定的俸禄标准,成为被后来沿用的定制,按照定制,正从二品俸银155两,俸米155斛。


清代雍正初年实行耗羡归公,支发各官养廉银后,养廉银遂成为有清一代与正俸并行的俸禄制度。


职掌

明代:布政使掌一省之政事。朝廷有德泽政令,他承流宣播下属各司;对僚属的工作考核督促,并向上面直至都察院汇报;府州县官朝觐京师,由其察典;全省之民数田数,由其登记;宗室、官吏、师生、军位的俸禄虞粮,由其供给。布政使并掌管祭祀神祗、灾贩、表扬善民、养老等社会福利之事。他并且视所属各府州县土地人民的丰痛多寡,以定其贡赋及税役;如果遇到大的兴革及重大政务,则向总督、巡抚请示。遇有国庆国哀,他派僚属去京师朝贺或吊祭。若遇天子即位,则左布政使亲往京师。布政使虽不像州官县官那样的直接亲民之官,其职掌也够繁杂的了。


清代:布政使掌一省之行政,总司全省之钱谷出纳,并承宣政令,考核所属州、县。其具体职掌可划分为五项:一、承宣政令。凡朝廷之政务、法令,均由布政使宣达各府、厅、州、县贯彻实施,布政使董率其行。二、管理属官。省内府、州以下各官,由布政使管理,给发棒禄,考核其为官政绩,以报于督抚,上达吏部。三、掌全省财赋。征收赋税,负责财政收支。每十年统计全省户籍、税役、民数、田数等,总汇于户部。四、三年宾兴,提调考试事。五、参议阔省政务,凡诸政务,由督抚率学政、藩司、桌司会议以行。必要时,布政使亦可直接向皇帝具折报告政务。


代表人物

李卫(1686—1738),字又玠,徐州丰县人。雍正二年(1724年)就任布政使。


林则徐(1785—1850),字元抚,一字少穆、石麟,晚号立矣村老人。福建侯官(今福州)人。爱国政治家。在林则徐四十年的为官生涯中,曾五次任“布政使”一职:道光四年(1824年)一月至九月署江苏布政使;道光七年(1827年)六月至十一月署陕西布政使,这期间还被擢授江宁布政使,但并未到任;道光十年(1830年)八月至道光十一年(1831年)三月任湖北布政使;道光十一年(1831年)四月至八月,任河南布政使;道光十一年(1831年)九月至十一月,任江宁布政使。


周大谟,字荆川,明朝贵州黎平府城人。因徐州督粮有功,升为云南布政使。


官职服饰

明代


明代文武官服一般分为朝服、祭服、公服、常服和燕服五大类,另外还有少数官员会有幸得到皇帝的特殊赐服。


布政使为二品的官服,其公服和常服与其他品阶的官服有明显的区别。


公服:洪武元年(1368年)规定,在朔望朝见、侍班、谢恩、见辞时,以及外放的官员每日清晨上堂时,须穿着公服,以乌纱帽、团领衫、束带为定制,二品官员的公服上织以径三寸的小独科花花纹图样。


常服:官员们参加常朝、日常办公时穿着的官服即常服。洪武元年(1368年)规定常服形制和公服一样,都是乌纱帽、团领衫及束带。七品文官的袍衫为一尺阔大袖,腰带用素银。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定制,常服在胸背处增加动物纹样,文官二品为锦鸡。这些纹样都设计在方形边框之内,置于团领衫的前胸和后背。文官用飞禽,取其有文采之意。


清代


清代官服中是主要的一种服饰是补服,穿用场所和时间也多。补服,也叫做“补褂”,前后各缀有一块补子,形式比袍短又类似褂但比褂要长,其袖端平,对襟,所以或称“外褂”、“外套”。能表示官职差别的补子,即是二块绣有文禽和猛兽的纹饰。根据《大清会典图》规定如下,文二品绣锦鸡。


补服在服饰种类划分中属于礼服,但补服是一个特殊的服装种类,既属于礼服,又属于吉服。它与朝服套穿时属礼服,与吉服袍套穿时属吉服。清代凡朝会祭祀,都要服朝衣补服,凡筵燕(宴)、迎銮及一应嘉礼,俱服蟒袍补服。


属官


明代布政使之下,有参政、参议。洪武九年设司,始有参政。其后在十四年始置参议。参政品级高于参议。参政从三品,参议从四品。因布政使品秩升降,参政、参议亦有变更。参政、参议,亦以左右冠名,但无定员,因事添设。参政、参议佐布政使处理省政,为布政使之贰。此外,仍有分职,即每将参政、参议遣出分守一道,专管粮储、屯田、清军、驿传、水利、抚民等事。除参政、参议外,布政使司还有其他属官,如:经历、都事、照磨、检校、理问、副理问、提案牍、司狱、库大使、库副使、仓大使、仓副使、军器局大使、军器局副使。


清代布政使属官有:经历1人,掌出纳丈移;理问1人,掌勘核刑名;都事1人,掌收发文书;照磨1人,掌照刷卷宗;库大使1人,掌仓藏 收入;仓大使1人,掌稽核仓库。所有上述各官员,诸司不必兼备,如何设置,视各司所需而定,因事而定员。


历史意义

布政使由明初的“守土官之首”逐渐降为清代的督抚属吏,一方面是由于“三司”分权这种地方政治体制的弊端所造成的,而更主要的原因则是封建中央集权加强的需要。


清代布政使制虽较前代完备一些,但却无法从根本上排除封建官僚体制的瘤疾。所以,它只能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清王朝被推翻,它便成了历史的陈迹。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