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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造谣惑众罪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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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争的情况下或者在部队接受作战任务进行战斗动员后,由于贪生怕死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制造谣言,在部队中散布怯战、厌战思想或恐怖情绪,动谣军心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实施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手段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必须是在战时故意制造谣言在部队中散布的行为才构成本罪,而且,行为一经实施,便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有具体的危害后果。(3)主体是在战时参与作战或者担负作战任务的军职人员。(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如果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在战时造谣惑众的,应以反革命罪[1]中的有关规定论处。根据杀例第14条规定,构成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构成要件

罪体

行为,战时造谣惑众罪的行为是造谣惑众,动摇军心。这里的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是指战时在部队中公开或者私下用口头或者通过文字、图像、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途径,故意制造、散布谎言,煽动怯战、厌战或者恐怖情绪,蛊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

时间 战时造谣惑众罪构成的特定时间是战时,平时有上述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罪责

战时造谣惑众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散布谣言、动摇军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2];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四百五十一条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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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