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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造謠惑眾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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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造謠惑眾罪,是指軍職人員在戰爭的情況下或者在部隊接受作戰任務進行戰鬥動員後,由於貪生怕死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故意製造謠言,在部隊中散布怯戰、厭戰思想或恐怖情緒,動謠軍心的行為。特徵:(1)侵犯的客體是部隊的作戰利益。(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戰時實施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手段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必須是在戰時故意製造謠言在部隊中散布的行為才構成本罪,而且,行為一經實施,便可構成本罪,並不要求有具體的危害後果。(3)主體是在戰時參與作戰或者擔負作戰任務的軍職人員。(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如果是以反革命為目的在戰時造謠惑眾的,應以反革命罪[1]中的有關規定論處。根據殺例第14條規定,構成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構成要件

罪體

行為,戰時造謠惑眾罪的行為是造謠惑眾,動搖軍心。這裡的造謠惑眾,動搖軍心,是指戰時在部隊中公開或者私下用口頭或者通過文字、圖像、計算機網絡或者其他途徑,故意製造、散布謊言,煽動怯戰、厭戰或者恐怖情緒,蠱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隊情緒恐慌,士氣不振,軍心渙散。

時間 戰時造謠惑眾罪構成的特定時間是戰時,平時有上述行為的不構成本罪。

罪責

戰時造謠惑眾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散布謠言、動搖軍心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刑法條文

第四百三十三條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2];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第四百五十一條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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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