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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自由勋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予军人的一种勋章,是建国初期中国军事荣誉制度中的第二级。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自1955年起启用,现已停授。授予的对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和文职人员。

独立自由勋章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和三级独立自由勋章[1],另设有独立自由奖章。以奖励抗日战争时期参战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中国共产党军队人员。

历史

1955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议,将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解放勋章,分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的有功人员。朱德等117人第一批被授予一级独立自由勋章。

图案

独立自由勋章外轮廓为八角星,中间是红星照耀下的延安宝塔山,象征着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所在地延安领导的抗日武装力量的万丈光芒。该勋章质地为金黄色或金银色相间的金属证章。略章样式为绿色底色上表示级别的一至三道黄色竖杠[2]

授予资格

授予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参加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

  • 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以及相当于旅级和旅级以上的干部;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以及相当于支队和支队以上级别的干部;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的相当于新四军师级及其以上干部和相当于军的纵队级及其以上的干部。
  • 二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抗日游击队的旅团级及与其职务相当的干部。
  • 三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营级和连级及与其职务相当的干部。
  • 独立自由奖章授予参加八路军、新四军或脱产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2年以上,或参军虽不满2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排级以下人员。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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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