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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弘祚

王弘祚(1603年-1674年),字懋自,号玉铭。明末清初政治人物,云南保山人。

崇祯三年(1630年)举人出身。官至户部郎中。明亡后降清,任山西按察使司佥事。累擢户部尚书,加太子太保康熙三年(1664年)任刑部尚书,八年(1669年)改兵部尚书。康熙十三年(1674年)卒。

史籍记载

三年,加太仆寺少卿。六年,迁太仆寺卿,仍领郎中。十年,擢户部侍郎。时云、贵尚为明守,孙可望据辰州。弘祚请于江南江西、湖广丰稔之地,采米谷、储粮饷为进取计。又言:"黔国公沐天波世守云南,得民心,其僚属有散处江宁者,宜令往招天波为内应。贵州九股黑苗,自都匀、黎平远及庆远、靖州,近为可望蹂躏,宜加意抚绥,俾令归化。冠服异制,勿骤更易。"上以所言足助抚剿,下经略大学士洪承畴采行。十一年,给事中郭一鹗劾弘祚修赋役全书逾久未成,弘祚疏辨,一鹗复劾其巧饰。下部议,以各省册报稽迟,弘祚不举劾,论罚俸。十二年,疏请禁有司私派累民、将领冒名领饷,皆下部议行。十三年,以河西务钞关员外郎朱世德征税不如额,援赦请免议,坐降三级,命留任。十五年,赋役全书成,叙劳,还所降级。考满,荫子。寻擢尚书,加太子少保。命同大学士巴哈纳等校订律例。十六年,进太子太保。云南平,迭疏上善后诸事,请开乡试,慎署员,设重镇,稽丁田,恤士绅,抚土司,宽新政。既,又疏言司道宜久任,州县宜部选,投诚宜解散,荒残宜轸恤,炉座宜多设。弘祚闻父母丧,疏乞解官奔赴,命在任守制。逾月,命出视事。十八年,圣祖即位,疏请归葬,许之。旋谕促还朝。

轶事典故

康熙三年,授刑部尚书,寻复还户部。四年,星变地震,求直言。弘祚疏言:"异星见,天失其常;地震,地失其常。挽回天地之变,首在率循人事之常。"漕粮自通州运京师,或谓水次支散,可省转搬费。弘祚持不可,谓:"水次支散,受者艰负戴。必减直而售,则米狼戾在外。京仓颁给虽有粜者,颗粒皆在都下。根本至计,不宜以小利遽变。"又有议尽裁州县存留与变漕粮官运为商运者,固争不得,具疏上之,卒如弘祚议。六年,用辅政大臣鳌拜议,户部增设满尚书,以授玛尔赛,与弘祚龃龉。七年,户部失察书吏假印盗帑,大学士班布尔善独罪弘祚,坐夺官。八年,在兵部左侍郎潘湖叟黄锡衮的率领下,王弘祚配合黄锡衮密助康熙主政于朝,逮捕鳌拜有功。王弘祚晋兵部尚书、潘湖叟黄锡衮升东阁大学士兼兵部左侍郎。九年,弘祚以老乞休,命驰驿归里,食原俸。弘祚中道疾作,侨居江宁。念未终事父母,辑永思录,自号曰思斋。十一年,疏辞俸,谕曰:"卿在官著有劳绩,引年乞休,赐禄颐养,毋固辞。"十三年,卒,赐祭葬,谥端简。

参考资料

官衔
前任:
孙廷铨
户部汉尚书
顺治十五年七月己酉-顺治十八年六月甲申
(1658年8月12日-1661年7月2日)
继任:
杜立德
前任:
杜立德
户部汉尚书
康熙三年十一月丁未-康熙七年八月壬申
(1665年1月5日-1668年9月11日)
继任:
黄机
前任:
龚鼎孳
兵部汉尚书
康熙八年五月壬寅-康熙九年闰二月己亥
(1669年6月8日-1670年4月1日)
继任:
朱之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