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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政厅,1949年8月8日,甘肃行政公署成立,下设民政处,管理民政事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1]

职责调整

(一)取消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四)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职责。

(三)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六)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七)负责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八)负责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指导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十)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依法审批革命烈士和评定有关人员伤残等级,指导全省烈士纪念建筑物和其他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军供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和指导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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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政社会组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