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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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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人斩比赛
图片来自pixnet

百人斩比赛是指由1937年11月底至12月10日,日本军国主义媒体报导两名日本军官的作战表现所衍生的案件,当时在日军从上海进攻南京直至南京大屠杀前夕途中,向井敏明少尉和野田毅少尉,约定以先杀满100个中国士兵者为胜的竞赛。根据该报导声称,野田毅杀了105人,向井敏明杀了106人。又因不确定是谁先达到杀100人之数,决定这次比赛不分胜负,重新比赛谁杀满150名中国士兵。其他类似的百人斩事件还有日军第6师团上尉田中军吉的一人宣称砍杀300人事件。

1945年日本投降后,参加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战犯审判的中国代表高文彬在已被盟军封存的日军档案中无意间发现了这个报导,于是立即通知中国南京,两名日本军官在1947年(昭和22年)9月2日、被盟军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1] (GHQ)逮捕。后被引渡回中国,二人经南京军事法庭被判处死刑,罪名则为参与南京大屠杀,于1948年1月28日在南京中华门外雨花台刑场伏法。尽管后世对于是否真有杀害至百人的数目具有争议,但杀人比赛的采访内容与所在部队存在广泛的杀人行为等,均为事实并作为判决的呈堂证据,枪决执行行刑前,两人留下的遗书中称只有战场杀敌,绝无杀害俘虏平民,并写有“中国万岁,日本万岁”,祈愿中日关系永远和平的字样。

审判取证背景

当时国际形势急剧变化,昔日的反法西斯盟友美国苏联已渐形成对峙,美国政府已不大愿意整肃旧日本军官,且美国人尊重法治,特别重视证据,因此在法庭听证十分严谨,国民政府苦于国共内战,粗心大意,胡乱举证,法庭召问国民政府军政部次长秦德纯,要求秦提出南京大屠杀的证言,秦却空泛地说,日军“到处杀人放火,无恶不作”,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认为为空洞无据,这也为战后这两位涉案军官的遗族翻案提供了机会。

1947年的判决词

1947年12月4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向井、野田两战犯的判决词: 被告向井敏明、野田毅,系南京大屠杀之共犯,按被告等连续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系违反海牙陆战规则,及战时俘虏待遇公约,应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其以屠戮平民,以为武功,并以杀人作竞赛娱乐,可谓穷凶极恶,蛮悍无与伦比,实为人类蟊贼、文明公敌,非予尽法严惩,将何以肃纪纲而维正义。

1971年的报导

朝日新闻》记者本多胜一于1971年多次赴中国实地调查,完成报导《中国之旅》,并于当年8月至12月在《朝日新闻》上连载。这篇报导记录了南京大屠杀及“百人斩”等屠杀事件。

《中国》月刊的报道

志志目彰(1971年时任职于中央劳保组织推进部)在杂志《中国》1971年12月刊的文章中回顾,百人斩报道刊登出来的一年又四个月后,野田回到故乡小学时,曾经直接对他说过 : 乡土出身的勇士啦,百人斩竞赛的勇士啦,报上写得都是我。……实际突击中杀的只有四、五人,……对着占领了的敌人的战壕,“你来,你来”叫着,支那兵都是傻瓜,渐渐的都出来过来了。让他们排着,然后左一个,右一个斩……得到“百人斩”的评价,实际几乎都是这样斩的……—《中国》月刊1971年12月号

大屠杀虚构派人士据此认为,野田为了所谓“大勇武”而进行杀人比赛是虚构的,他所声称的与实际斩杀的数目不相同。大屠杀实证派人士则据此认为,杀俘虏以达到百人更符合真实情况,说明杀人比赛是真实的;而且就算杀人数高估,他的后半段言论证明杀人比赛并不是在战争行为中杀死敌军士兵,而是杀死已经投降的战俘,更加有违伦理。

2003年的调查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馆长朱成山2003年8月在大阪国立图书馆查阅到,当年《东京日日新闻》《大阪日日新闻》《大阪朝日新闻》等许多报纸都刊发了百人斩的消息。

日本刀的物理局限问题

大屠杀虚构派人士山本七平等人提出,“日本刀的消耗非常快,在实际的战斗中,用了一次,就几乎成了废品”,已经“不被作为战场 的兵器使用”,而几乎是作为“仪仗”使用,是“工艺美术品”。大屠杀实证派人士则引用任日本刀剑博物馆副馆长佐藤寒山在《日本刀概说》的见解,认为“日本刀的特色被公认为实用是因为(1)不会折断,(2)不会弯曲,(3)而且特别锐利”,而尽管明治维新后曾有“废刀令”,日本刀一时成了“无用的长物”,但昭和之后又出现了所谓“军刀ブーム”(军刀高潮/军刀boom),并在中日战争爆发后达到最盛。同时日本的规定亦有提及,1945年战争结束后,“武器制造禁止令”明确规定禁止制造日本刀。1950年后,日本“文化财保护委员会”作为“传统文化”重新允许制造日本刀,并有前提的向工艺品转化,不会生产成战斗用的钢材,才会有日本右翼宣称日本刀无法承受多次劈砍的说法。因此1937年战前时代的日本刀是以军刀规格制作,与枪械并用斩杀百人是可能的。

2003年日军遗属的起诉

2003年4月,战犯向井敏明、野田毅的遗属向井(田所)千惠子、野田马萨等人上诉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控告《朝日新闻》、毎日新闻、柏书房、本多胜一等当年的相关报道是属于毁谤名誉行为、企图为向井敏明翻案,其理由是一把日本军刀砍一个人或几个人就会卷刃,不可能连续砍一百多人。而且原报导是根据战地上“开玩笑”而编撰的,从原报导来看,也只是在进行白刃战,宣称他们是属于正常受命令进行作战行为,并无杀害非武装人员的记述。

对此,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馆长朱成山的解释是: “百人斩杀人比赛”的实质,并不在于用一把刀还是几把刀,或是刀枪并用,杀死了100多位中国人,而是在罪恶的侵略战争中,以虐杀俘虏与平民为乐,并惨无人道地进行比赛。这种罪恶行径充分暴露侵略者的本质,理所当然受到正义的谴责。

2005年8月23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宣判不支持原告诉讼,驳回了原告方的赔偿请求。理由是无法证明百人斩杀人比赛是根据战地上“开玩笑”而编撰的,驳回了原告方的赔偿请求。

原告再上诉日本东京高等法院。2006年5月24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二审驳回向井(田所)千惠子、野田马萨等人的上诉要求。原告再上诉最高法院。2006年12月22日,日本最高法院驳回向井千惠子等人的上诉要求。确定原告败诉。

1937年的报导

1937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日军第16师团步兵19旅团第9联队第3大队的两个少尉军官野田毅向井敏明,在从上海向南京进攻的白刃战战斗中斩杀了国军士兵。《东京日日新闻》(即现在的《每日新闻》),连续刊登该报四名随军记者浅海、光本、安田、铃木分别从中国江苏省常州、丹阳、句容、南京等地发回的现场报道,详细报道了此二人在无锡横林镇、常州车站、丹阳奔牛镇、吕城镇、陵口镇、句容县城、南京紫金山等地刀劈百余人的经过。这些报道不仅仅时间、地点明确,杀人过程及数字清楚,而且同时还配发了照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