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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家庄市风景园林学会'''(SHIJIAZHUANG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缩写SJZSLA)是由全市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以学术、科普为目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学会挂靠单位为石家庄市园林局。石家庄市风景园林学会成立于1985年8月,2004年10月经第六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六届领导机构和成员。学会设置有办公室、学术委员会、《石家庄风景园林》编辑部。 | + | '''石家庄市风景园林学会'''(SHIJIAZHUANG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缩写SJZSLA)是由全市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以学术、科普为目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协会]] 的组成部分,学会挂靠单位为石家庄市园林局。石家庄市风景园林学会成立于1985年8月,2004年10月经第六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六届领导机构和成员。学会设置有办公室、学术委员会、《石家庄风景园林》编辑部。 |
==学会简介== | ==学会简介== | ||
− | 学会现有团体会员单位55个,个人会员156人。 学会名誉理事长郑占锋,理事长田利颖,常务理事长陈丽英(兼办公室主任),副理事长王吉朝、刘国胜、张金轩、王荣丽、谭利华,秘书长孟海进。 | + | 学会现有团体会员单位55个,个人会员156人。 学会名誉[[ 理事]] 长郑占锋,理事长田利颖,常务理事长陈丽英(兼办公室主任),副理事长王吉朝、刘国胜、张金轩、王荣丽、谭利华,秘书长孟海进。 |
− |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继承并发扬中国园林的优秀传统,吸收世界先进风景园林的建设、管理经验,为繁荣和发展全市风景园林事业,提高风景园林科技和艺术水平,促进专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为省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 + |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继承并发扬中国园林的优秀传统,吸收世界先进风景园林的建设、管理经验,为繁荣和发展全市风景园林事业,提高风景园林科技和艺术水平,促进专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为省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
==业务活动== | ==业务活动== | ||
− | 该学会的主要业务活动:进行风景园林理论和政策研究,为政府有关决策提供依据;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促进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化要求和建议,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关资料;提供风景园林信息、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理论培训;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学习、考察,引进、借鉴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组织进行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及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行业学术刊物《石家庄风景园林》,进行学术论证和论文成果评审。 | + | 该学会的主要业务活动:进行风景园林理论和政策研究,为政府有关决策提供依据;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促进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化要求和建议,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关资料;提供风景园林信息、[[ 技术]] 、[[ 政策]] 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理论培训;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学习、考察,引进、借鉴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组织进行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及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行业学术刊物《石家庄风景园林》,进行学术论证和论文成果评审。 |
==学会章程(节选)== | ==学会章程(节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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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石家庄市风景园林学会 |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石家庄市风景园林学会 | ||
− |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是由全市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以学术、科普为目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 + |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是由全市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 法人]] 地位的,以学术、科普为目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
− |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继承并发扬中国园林的优秀传统,吸收世界先进风景园林的建设、管理经验,为繁荣和发展全市风景园林事业,提高风景园林科技和艺术水平,促进专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为省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 + |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 社会道德]] 风尚,团结全市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继承并发扬中国园林的优秀传统,吸收世界先进风景园林的建设、管理经验,为繁荣和发展全市风景园林事业,提高风景园林科技和艺术水平,促进专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为省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
− |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部门为市民政局,学会接受石家庄市园林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 |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部门为市民政局,学会接受[[ 石家庄市园林局]]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 | 第五条 本学会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富强大街49号。 | + | 第五条 本学会的地址:[[ 河北省]][[ 石家庄市]] 富强大街49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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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 ||
− | 一、组织会员进行风景园林理论和政策研究,为政府有关决策提供依据。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促进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 + | 一、组织会员进行风景园林理论和[[ 政策]] 研究,为政府有关决策提供依据。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促进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化要求和建议,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关资料。 |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化要求和建议,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关资料。 | ||
− | 三、为会员提供风景园林信息、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理论培训。 | + | 三、为会员提供[[ 风景园林]] 信息、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理论培训。 |
− | 四、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学习、考察,引进、借鉴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 + | 四、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学习、[[ 考察]] ,引进、借鉴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
− | 五、组织会员进行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及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行业学术刊物,进行学术论证和论文成果评审。 | + | 五、组织会员进行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及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 行业]] 学术刊物,进行学术论证和论文成果评审。 |
===第三章 会员=== | ===第三章 会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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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 ||
− | (一) 单位会员:本会专业范围内,同风景园林设计、建设、科研、教学、管理等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 | + | (一) 单位会员:本会专业范围内,同风景园林设计、[[ 建设]] 、科研、教学、管理等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 |
− | (二)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以外,在风景园林设计、建设、科研、教育、管理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专家、学者、工作者及有关人士; | + | (二)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以外,在风景园林设计、建设、科研、教育、管理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专家]] 、学者、工作者及有关人士;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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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 ||
− | (三) 单位会员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并且在本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 + | (三) 单位会员必须有一定数量的[[ 科技]] 工作者,并且在本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
(四)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 (四)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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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本学科中级以上职称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 1、取得本学科中级以上职称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 ||
− | 2、本学科高等院校专科以上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二年以上或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的工作者; | + | 2、本学科高等院校专科以上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二年以上或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丰富[[ 工作]] 经验的工作者; |
3、热心支持学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管理工作多年,有丰富经验和突出业绩的领导干部。 | 3、热心支持学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管理工作多年,有丰富经验和突出业绩的领导干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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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 ||
− |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 (二) 经[[ 理事会]] 讨论通过; |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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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 ||
− |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 + | (三) 获得本学会[[ 服务]] 的优先权; |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
− |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 (五) 入会自愿、退会[[ 自由]] ; |
(六) 优先获得本学会编发的资料和书刊。 | (六) 优先获得本学会编发的资料和书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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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
− |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 | + | (一) 遵守本学会[[ 章程]] ; |
(二)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 (二)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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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 (四)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 ||
− |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 + | (五) 按[[ 规定]] 交纳会费; |
(六)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六)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 | (七) 维护和增进学会会员间的团结、友谊、相互联系与合作。 | + | (七) 维护和增进学会会员间的团结、[[ 友谊]] 、相互联系与合作。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 ||
− |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 |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 行为]]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参考文献== | ==参考文献== | ||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
2023年6月10日 (六) 05:30的版本
石家庄市风景园林学会(SHIJIAZHUANG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缩写SJZSLA)是由全市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以学术、科普为目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学会挂靠单位为石家庄市园林局。石家庄市风景园林学会成立于1985年8月,2004年10月经第六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六届领导机构和成员。学会设置有办公室、学术委员会、《石家庄风景园林》编辑部。
学会简介
学会现有团体会员单位55个,个人会员156人。 学会名誉理事长郑占锋,理事长田利颖,常务理事长陈丽英(兼办公室主任),副理事长王吉朝、刘国胜、张金轩、王荣丽、谭利华,秘书长孟海进。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继承并发扬中国园林的优秀传统,吸收世界先进风景园林的建设、管理经验,为繁荣和发展全市风景园林事业,提高风景园林科技和艺术水平,促进专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为省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业务活动
该学会的主要业务活动:进行风景园林理论和政策研究,为政府有关决策提供依据;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促进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化要求和建议,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关资料;提供风景园林信息、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理论培训;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学习、考察,引进、借鉴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组织进行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及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行业学术刊物《石家庄风景园林》,进行学术论证和论文成果评审。
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石家庄市风景园林学会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是由全市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以学术、科普为目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继承并发扬中国园林的优秀传统,吸收世界先进风景园林的建设、管理经验,为繁荣和发展全市风景园林事业,提高风景园林科技和艺术水平,促进专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为省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部门为市民政局,学会接受石家庄市园林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进行风景园林理论和政策研究,为政府有关决策提供依据。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促进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化要求和建议,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关资料。
三、为会员提供风景园林信息、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理论培训。
四、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学习、考察,引进、借鉴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五、组织会员进行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及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行业学术刊物,进行学术论证和论文成果评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本会专业范围内,同风景园林设计、建设、科研、教学、管理等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
(二)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以外,在风景园林设计、建设、科研、教育、管理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专家、学者、工作者及有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单位会员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并且在本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取得本学科中级以上职称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2、本学科高等院校专科以上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二年以上或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的工作者;
3、热心支持学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管理工作多年,有丰富经验和突出业绩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优先获得本学会编发的资料和书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维护和增进学会会员间的团结、友谊、相互联系与合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