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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接管計劃綱要地方政制

臺灣接管計劃綱要地方政制

圖片來自xuite

臺灣接管計劃綱要地方政制》是對於台灣在第二次世界大戰行政區劃的一項草案,是《台灣接管綱要》的一部分,於1945年3月正式通過。其內容主要是將臺灣日治時期舊襲之5州3廳9市區劃改為11市、9個一級縣、18個二級縣及3個三級縣,並將若干當局認為「不宜」的地名另取新稱。另外,亦沿用日治時期保甲制度中的鄰里建制。[1]

目錄

介紹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制定通過的這地方政制,為戰前發布之接收台灣調查研究一部份。之後,因為戰後台灣實施軍政一元、委任立法、行政專制加上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認為該政制不符實際,於是此政制並未於1945年10月25日國民政府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正式接管台灣省之後全面實施,而是沿用、修改日治時期區劃。1950年,因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利而政府遷台的中華民國廢止此政制,而是另訂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將台灣省重新區劃。

背景

1943年開羅會議中,同盟國發布之開羅宣言主張「…如東北四省、臺灣及澎湖群島必須歸還中華民國…」依此,位於重慶的戰時國民政府認定戰後臺灣必將成為中華民國領土,即展開接管台灣的研究與計劃。

1944年4月,駐在重慶的中華民國政府,委由中央設計局設立台灣調查委員會,並任命陳儀為主任委員。該調查委員會對當時日治下臺灣的經濟、政治、民生、軍事等各方面作出頗為詳細的調查。1945年3月,當時中國領導者蔣介石採納陳儀等人所提;共16項83條的《台灣接管計劃綱要》,作為接管台灣的藍圖與政經法律依據,並提交國民政府委員會予以通過追認。而綱要中的地方政制條款,正是預計接管台灣後的行政區劃主要依據。

地方政制主要內容與實施情況

重慶政府規劃的台灣地方政制主要改革內容為:

  • 將日治時期之、莊名稱改為鎮與鄉,並維持村里鄰建制,原則上不重新劃分。
  • 將日治時期州廳轄之台北等11市以及計畫中的新高市改制為12個省轄市。1945年10月後,台灣省實際統治單位:行政長官公署,將地方政制研擬的十二省轄市減少為九市。而規模較小的花蓮港市宜蘭市改為縣轄市
  • 增加行政區劃-一級縣,共9個縣,將日治時期之地理、人文相近之兩至三郡,合併為縣,而一級縣區劃依據為十五萬人以上為原則。
  • 增加行政區劃-二級縣,共18個縣。
  • 增加行政區劃-三級縣,共3個縣。

此次規劃重點是以人口多寡為主要依據,方便日後實施選舉及地方自治。除此之外,縣市名稱特別使用了歷史人物人名或別號,如:嘉義市紀念林爽文改為爽文市基隆郡改制的省三縣則是清朝巡撫劉銘傳的別號。

地方政制之詳細行政區劃

行政區劃確定

之後,因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認為地方政制不切實際,因此該政制並未於正式接管台灣省之後全面實施,而是將日治時期五州三廳改為八縣,另增設基隆、臺北、新竹、臺中、彰化、嘉義、臺南、高雄及屏東九省轄市。1950年,因為國共內戰遷台的中華民國又根據《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將台灣區劃成16縣、5省轄市、1管理局(陽明山管理局)、360縣轄市,鄉鎮縣轄市直接隸屬縣。而1950年版的這項行政區劃,歷經三次明顯更動之外其架構大致不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