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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挺生

圖片來自百科知識

出生    1890年

逝世    1977年5月

母校    哈佛大學

知名於   经济学家、历史学家

卫挺生(1890年-1977年5月),又名体国绍浚申父琛甫经野。清末民國人,湖北省枣阳县双河镇人,生于一个地主士绅家庭。中华民国经济学家、历史学家。联综组织建设的主要倡导者。[1][2][3]

生平

两公函平息“挤兑”风潮

1921年4月,应中国银行副总裁张公权之邀,卫挺生就任该行的英文秘书。这年10至11月,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因所存关税税款得出,引起全国各地兑换券持有人恐慌,发生“挤兑”风潮。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太平天国时,上海及沿海若干商埠,因清政府无法征收关税,乃委托英国人在这些商埠征收“值佰抽五”的关税交清政府。太平天国失败后,英帝国要求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职由英国人充当。民国时期,北洋军阀政府继续承认旧约有效,故此时的海关总税务司司人员是英人安格联。安格联不但主持收税,而且主管税务存款。当年他以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营业不稳为借口,将原存入这个银行的关税收入款移交英商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顿使中、交二银行“头寸”空虚,引起持券人恐慌,发生“挤兑”风潮。

风潮起时,中国银行一方面函请卫戍总司令王怀庆张贴告示,命令银行停兑,禁止群众挤兑;一方面总裁冯幼伟、副总裁张公权及卫挺生等人商量对策。卫挺生立即建议,此事应根据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中英条约及中英两国之一般官规立论,向安格联抗议其“违法失职”,促其立即恢复中、交二银行之关税存税。其建议得到首肯后,由卫挺生执笔以中国银行总裁名义作英文公函向总税务安格联抗议,其公函大意为下:

“ 安格联爵士:你是英国国籍,但同时又是中国官吏。在你的中国官吏身份尽,你的官吏行为,依法应该对中国政府及中国人民负责。中国政府向来依法指定中国、交通二银行为国纸币的发行银行及国税的收存银行,你无权变更其地位。汇丰银行与麦加利银行,虽与你个人同其国籍,但该两 银行对中国政府及对于中国人民却是两个外国银行。在你对中国人民而为公仆的身份,并不曾授于你任何特权,许你将中国政府的税款自两个中国国立银行取出而移存入外国银行的,你的行为,违法失职。你应该负责立予更正,立将违法移出之款,依法移还存入中国、交通二银行。”

此公函发出后,驻北京英国公使馆立即来函,为安格联助威。其函大意云: “安格联爵士,乃英王陛下之高贵臣民,今在华横遭贵银行所领导之舆论,妄肆毁谤攻击,殊欠友好。特此抗议。”

卫挺生接此复函后十分义愤,又立即以中国银行总裁名义复函: “公使阁下:安格联爵士虽为英国贵族,却已接受中国政府任命而为中国官吏,因而必须接受中国官规之拘束与中国舆论之制裁,而与中国之他官吏全同,并无例外。今因其违犯中国官规,而以中国国税违法而妄提出向外国银行存入,故本行及一般舆论起而纠正其违法失职,但期望其改正错误复守法制。”

英公使接到公函,一时语塞。安格联见抗议公函辞严义正,无法抵赖,遂改变态度,“命令将中、交二银行之关税原存款,移还存入中、交二银行”。这场涉及全国各地120余个分支行的“挤兑”大风潮,因两公函的不抗之力而平息,英帝国主义的阴谋亦随之无法生效。

财政立法不遣余力

1928年秋,卫挺生以财政专家的身份,出任立法院财政委员.他以为自己有了施展才华的机会,便怀着很大的抱负,着手制定一套自认为很现代化很完美的财政制度。首先是设计了一部法典,名为《 财政法》,共分通则、收支系统、预算、会计、统计、决算、公库行政、财物经理、公债、事前审计、稽察、事后审计十二章。法典送到立法院,被认为条款太多,中国财政混乱,实施不易而搁浅。他又着手化整为零的财政立法设计,然而鉴于国民党政府的腐败,加之时任财政部长宋子文肚量窄小,许多法规只能胎死腹中。

其次是财务行政组织设立内部制衡机构的设计。卫挺生所设计的方案,分四个联立的系统,第一是财务行政系统,其职权范围为多种税收行政、公债行政、公库行政、财物经理行政、货币金融行政及对于各级地方财政指导。第二个系统为积极的财务监督系统,其机构之职权范围为岁计会计统计之行政,总称主计机构。第三个系统为消极的财务监督系统,即监察院下属的审计部门,掌管事前与事后监督。第四个系统为代理公库之银行系统。这个方案,后来成为国民政府改革财务行政组织立法的基本原则。

南京政府建立后的财政管理大都散温柔不羁,各省税收机关各自为政,所收税款,均自行处理。宋子文在1928年-1929年所作的财政报告中曾呼吁:需要“用一个预算代替现在这种缺乏计划,现挣现吃而挥霍靡费的办法。”但是国民党财政的主要弱点是对军费开去无法控制。到了孔祥熙任财政部长后,也曾针对财政弊端规定了“会计则例”和“国库统一处理收支办法。”但由于积弊太深,收效甚微。为了从根本上把财政纳入正规,卫挺生完成了最重要的最基本的主计制度设计后,又在庞松舟雍海楼秦蘅江等人的配合下,以较短的时间,草拟了《公库法》。其法规定:各省市地收到属于国家的公款,一律缴到公库里储存,不得擅自留成或动用。至于这些机关的开支,准其按年度造其预算,报请核准,由国库照拨。此法草案脱稿后,当局并不重视,搁置不理。直到抗日战争开始后,时任财政部长的孔祥熙主为此法大有裨于战时财政,遂于1938年公布施行。至此,国民党政府的收支程序支逐渐趋于统一。由于此法的施行,国库较前宽余,才保证了抗日战争的经费开支。

著作

  • 衛挺生,財政改造,太平洋書店,1930年
  • 衛挺生,中國今日之財政,世界書局,1931年
  • 衛挺生,戰時財政,世界書局,1933年
  • 衛挺生,欧战中英法美之金融
  • 衛挺生,南美三強利用外資興國事例,商務印書館,1931年
  • 衛挺生,財政收支系統法, 整理地方稅捐條例草案,1934年
  • 衛挺生、楊承厚,中國現行主計制度,商務印書館,1946年
  • 衛挺生,徐福與日本,新世紀出版社,1953年
  • 衛挺生,日本神武开国考 : 徐福入日本建国考,1950年
  • 衛挺生,日本神武開國新考,商務印書館
  • 衛挺生、陳立峯,香港歷史,世界書局,1953年
  • 衛挺生,主計文獻,1965年
  • 衛挺生,周自穆王都洛考,中華學術院,1970年
  • 衛挺生,穆天子傳今攷: 外篇,中華學術院,1970年
  • 衛挺生,穆天子傳今攷,中華學術院,1971年
  • 衛挺生,驺衍子今考,文化大學
  • 衛挺生,衛挺生文存,遠東圖書公司,1973年
  • 衛挺生、徐聖謨,山經地理圖考: 山海經今考,華岡出版部,1974年
  • 衛挺生,衛挺生自傳,中外圖書出版社,1977年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1.4 1.5 陈元芳,联综组织倡导者:卫挺生,财会通讯2012年16期
  2. 2.0 2.1 2.2 2.3 2.4 2.5 湖北省志: 人物,湖北人民出版社,第783页
  3. 3.0 3.1 3.2 3.3 3.4 3.5 枣阳志,中国城市经济社,1990年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