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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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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瑶琪

图片来自storm

郭瑶琪(1956年3月13日),中华民国官员,台湾外省人第二代,出生于台湾省花莲县、成长于桃园县,来自军公教家庭,父亲是中学教师。郭瑶琪曾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自民国91年2月1日起至民国95年1月24日止),后于民国95年1月25日转任行政院交通部长(任期:自民国95年1月25日起至同年8月21日止)。

生平

台北车站促参案收监入狱

  • 郭瑶琪卸任交通部长后,检调单位以监听南仁湖集团疑涉浮报捐赠逃漏税案,监听到负责人李清波打电话给儿子李宗贤送两罐茶叶,内放两万美元作为帮助郭前部长儿子出国留学费用,检察官即以此监听南仁湖逃漏税案而改以侦办郭瑶琪案方式,指控郭瑶琪在台铁台北车站招标案中贪污起诉。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审及高等法院第二审均以无对价关系判郭无罪;后经高院检察官再提起上诉,更一审逆转改依职务收贿罪重判八年、褫夺公权四年;经最高法院发回更审需请高院再查明“原判决未能明确指出何种对价关系的合意”以及“未具体指出与郭瑶琪那些特定职务行为有关”,更二审维持原更一审判决。郭上诉后,被最高法院审判长谢俊雄及法官魏新和吴信铭蔡国卿徐文亮等人以程序不合驳回[1],全案确定。
  • 2016年1月15日,郭瑶琪因罹癌获保外就医[2]
  • 2017年5月24日,最高检认为历次判决对于收贿罪对价关系的认定不一,经过检察总长颜大和核可对郭瑶琪案提起非常上诉。2018年3月8日,被最高法院驳回。
  • 2019年5月14日,高检署有罪确定案件审查会认为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及漏未调查相关证据,对郭瑶琪案提起再审。2020年1月4日,被高等法院驳回。

冤案论者

  1. 没有直接证据或补强证据: 辩护律师的顾立雄及法学界人士认为,这个案子没有找到2万美金的下落,只凭证人李宗贤前后颠倒不一的供词就定罪[3]
  2. 污点证人说词前后完全不同:被指为收贿茶叶罐的数目,李宗贤原先的说词是“两罐”,后来笔录变成“一罐”;茶叶罐的颜色,李宗贤原先说词是“绝对不是红色”,后来笔录却改为“红色”;装茶叶的袋子,原先的说词是“塑胶袋”,后来笔录变成“丝质蕾丝袋”;茶叶罐的材质,原先说词是“铁罐”,后来笔录变成“厚纸”;比对证人李宗贤和南仁湖集团会计小姐的证词,放钱的位置,两人说法不一。
  3. 法学界质疑本案审理过程的根本问题是无补强证据、无对价合意,对促参案件作业认知有误,且可能违反法律所要求之“证据法则”、“论理法则”、“经验法则”、“无罪推定原则”及“有疑唯利被告原则”。

监察院吁提非常上诉

郭瑶琪任交通部长期间,因台北车站商场招商案被控收贿,判有期徒刑8年,监察院在2017年4月12日调查报告中,认为法院判决违背法令,应提起非常上诉。根据监察委员王美玉仉桂美看法,既然是剥夺人民自由权的不利判决,所采证据、理由论述及逻辑论证当然要能达到“以昭折服”的程度,判决违误之处不利被告,基于非常上诉有统一法令解释、纠正判决违误及保障无辜被告的目的,因此请法务部转请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

郭瑶琪曾数度提起非常上诉,但均遭先后两任检察总长黄世铭、颜大和驳回,监察院报告出炉后,2017年5月24日,最高检检察总长颜大和核可对郭瑶琪案提起非常上诉。2018年3月8日,最高法院认为收受贿赂与职务上行为有相当对价关系,且非常上诉的理由对原判决没影响,驳回非常上诉[4]

参考文献

  1. 法官的ⅩⅩ与茶叶罐 自由时报, 2013-12-18
  2. 郭瑶琪保外就医 陈昭姿透露阿扁致歉意. [2016-0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2-03). 
  3. 顾立雄、柯文哲同场声援 郭瑶琪喊冤:我真的没有拿钱. [2016-0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2-03). 
  4. 刘志原. 打脸陈师孟 郭瑶琪案非常上诉遭驳回. 镜周刊. 2018-03-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09) (Chinese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