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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之俊

大明兵部侍郎
大順兵政府侍郎
大清太傅秘書院大學士
籍貫 南直隸蘇州府吳江縣
(今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
族裔 漢族
字號 字豈凡,一字彥章,號息齋
出生 萬曆二十一年(1593年)
南直隸吳江縣
逝世 康熙九年(1670年)
江南吳江縣
出身
  • 萬曆四十七年己未科進士出身

金之俊

金之俊(1593年-1670年),岂凡,明末清初政治人物。南直隶吴江县八都(今苏州市吴江区)人。明万曆末年以进士入仕,累官兵部侍郎。明亡降李自成,随即降清,顺治年间历任工部、吏部尚书,官至秘书院大学士,加太傅。

生平

初仕

金之俊为古文家茅坤之外孙。万曆四十七年(1619年)进士,除中书舍人魏忠贤势大,请求调往南京,任礼部郎中,出知顺德府,累官佥都御史,廵抚京畿,专理屯务。崇祯末,擢兵部右侍郎

鼎革

亡后降李自成,任兵政府侍郎。清兵入关又降,仍任原官。为多尔衮出谋划策,以安抚为主,疏请减免京畿田租以收买民心。又献策十不从──“十不从”,有:“男从女不从”、“ 生从死不从”、“倡从优伶不从”、“仕宦从而婚姻不从”等。皆得到採纳。不久保荐丁魁楚丁启睿线国安房可壮左懋泰郝絅等。

顺治二年(1645年),京师米贵,金之俊疏言:「大兵直取江南,应令漕督及巡漕御史赴任。金陵底定,举行漕政。」促使清廷迅速重开漕运。同年,调任吏部侍郎。顺治三年(1646年),疏请酌定进士铨选制度。顺治五年(1648年),擢工部尚书。次年乞假归,加太子太保。顺治七年还朝。八年,调兵部尚书,加少保兼太子太保。顺治十年(1653年),调左都御史。不久,迁吏部尚书,授国史院大学士。董鄂氏死,写有《孝献皇后行状》。

顺治十五年(1658年),改中和殿大学士,兼吏部尚书。顺治十六年,朝廷下诏,为明崇祯帝立碑,命金之俊撰文。不久加太保兼太子太师,复乞假归。顺治十七年(1660年)加太傅。十八年(1661年),改秘书院大学士。[1]

晚年

康熙元年(1662年),金之俊告老还乡。归田后,屡受当地的土豪劣绅施商馀(高阳《清朝的皇帝》作施商雨)设计陷害,施商馀散布「匿名帖」攻击之俊,语多不堪,朝廷检验以后,除去金之俊太傅衔,金之俊衔恨而患有症卧病,康熙九年(1670年)卒,諡文通[2]

琐事

金之俊历仕三朝,声名不佳。时人又讽:“从明从贼又从清,三朝元老大忠臣”。劝降左懋第时,问其「先生何不知兴废!」,左懋第反唇相讥:「汝何不知羞耻!」。

注释

  1. 《清史稿·卷二三八》:金之俊 ,字岂凡,江南吴江人。明万曆四十七年进士,官至兵部侍郎。睿亲王定京师,命仍故官。疏请先蠲畿甸田租以慰民望,又言:「土寇率众降者,宜赦罪勿论。缚渠来献,分别叙功。就抚之众,宜编保甲,令安故业。无恆产者,别为区画。」寻奏荐丁魁楚、丁启睿、线国安、房可壮、左懋泰、郝絅等,又劾通州道郑煇优游养寇、三关总兵郝之润纵兵肆掠,俱宜罢斥;并请趣畿南北巡按及监司以下官赴任,禁止满洲官役额外需索驿递夫马。疏入,皆採行。顺治二年,以京师米贵,疏言:「大兵直取江南,应令漕督及巡漕御史赴任。金陵底定,举行漕政。」诏速议行。因复上漕政八事,疏下所司。寻调吏部侍郎。三年,疏请酌定进士铨选之制。五年,擢工部尚书。六年,乞假归,加太子太保。七年,还朝。八年,调兵部,加少保兼太子太保。十年,调左都御史。疏言:「审拟盗犯,请用正律,不宜概行籍没,致累无辜。」又疏言:「直省提学,例以佥事道分遣。畿辅为首善之区,江南人才之会,请以翰林官简用。」均报可。寻迁吏部尚书,授国史院大学士。
    十二年,之俊病,乞休,上不允,遣画工就邸画其像。十三年,谕诸大臣曰:「君臣之义,终始相维。尔等今后毋以引年请归为念。尔等岂忍违朕,朕亦何忍使尔等告归?昨岁之俊病甚,朕遣人图其容。念彼已老,惟恐不复相见,不胜眷恋。朕简用之人,欲皓首相依,不忍离也!」之俊泣谢。十五年,改中和殿大学士,兼吏部尚书。同校定律例。十六年,诏立明庄烈帝碑,命之俊撰文。寻加太保兼太子太师,复乞假归。十七年,自陈乞罢,温谕敦召,未至,加太傅。十八年,复改秘书院大学士。
  2. 《清史稿·卷二三八》:之俊自归后,屡以衰老乞休,康熙元年,始允致仕。之俊家居,有为匿名帖榜其门以谤之者,之俊白总督郎廷佐穷治之,牵累不决。事闻,上不直所为,以律禁收审匿名帖,镌廷佐二级,之俊削太傅衔。九年,卒,諡文通。

参考资料

官衔
前任:
刘馀祐
兵部汉尚书
顺治八年闰二月甲寅-顺治十年正月庚寅
(1651年3月27日-1653年2月20日)
繼任:
王永吉
前任:
成克巩
吏部汉尚书
顺治十年闰六月乙亥-顺治十年十一月丙辰
(1653年8月4日-1654年1月12日)
繼任:
刘正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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