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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英語: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Military Court ),(簡稱解放軍軍事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解放軍內設立的司法管轄全國武裝力量(含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最高級別軍事法院(高級軍事法院,執行高級人民法院權限的專門人民法院),組織上是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直屬單位,業務上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的雙重領導。

歷史沿革

1954年之前

中國工農紅軍創建初期,便設有軍法機構。1931年9月1日,鄂豫皖區蘇維埃政府頒布《革命軍事法庭暫行條例》,其中規定:「革命軍事法庭是革命武裝組織之軍事執法機關,對於破壞紅軍(凡屬所有革命武裝)紀律與違背軍事行政之事件,概得接受處理。」1932年2月1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統一頒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軍事裁判所暫行組織條例》,其中規定:「紅軍各級部隊及地方武裝指揮部,組織軍事裁判所,審理紅軍中的刑事案件。」

中國抗日戰爭爆發後,1937年8月中國工農紅軍改編為八路軍,軍事裁判所改成軍法處,軍法處設置在八路軍政治部內。軍法處主要審判混入部隊的漢奸、特務及其他破壞抗日分子。1939年,八路軍政治部頒布《軍法處工作條例草案》,其中規定,軍法處建立在各師、旅、軍區、軍分區及後方留守處政治部內。

第二次國共內戰時期,部隊繼續設軍法處,一般設在旅(分區)以上部隊的司令部或政治部,處長多由參謀長、政治部主任、保衛部(處)長兼任,也有的是由部隊軍政首長兼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部隊繼續設軍法處。1952年部隊整編時,軍法處被列為單獨序列,既受同級中共黨委及軍政首長領導,又受上級軍法處領導。

2016年1月至今

2016年1月,在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中,組建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法委員會,同時按照「調整軍事司法體制,按區域設置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的精神開始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改革。2016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發布《關於重新編制發布軍事法院代字的通知》(法〔2016〕142號),其中規定解放軍軍事法院的層級是「高級」,東、南、北、中部戰區軍事法院、西部戰區第一、第二軍事法院以及解放軍總直屬軍事法院的層級是「中級」,解放軍石家莊福州等軍事法院的層級是「基層」。2016年6月,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在北京舉行「全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調整組建大會」[1]

職權

  1. 審判正師職以上人員犯罪的第一審案件;
  2. 審判涉外刑事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授權或指定審判的案件以及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其他第一審刑事案件;
  4. 負擔二審、再審的審判任務[2]

機構設置

2016年改革前,該軍事法院內設三個正師級機構:

  • 第一審判庭:審理不服軍隊各大單位軍事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和死刑覆核案件。死刑事案件經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覆核後,還要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第二審判庭:審理不服軍隊各大單位軍事法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申訴案件、來信來訪、審判監督。
  • 民事審判廳:審理不服軍隊各大單位軍事法院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以及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的申訴案件;承擔軍隊民事案件判決的執行。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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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