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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物押金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科技術語。

隨着社制度的不斷發展與進步,中國的漢字也在不斷演化着,從最初的甲骨文[1]漸漸發展到了小篆[2],後來文化進一步發展後,才出現了」漢字」這種說法。

名詞解釋

包裝物押金指企業出借包裝物時,按包裝物價值的一定標準收取的抵押款項。會計人員在處理包裝物押金賬務時,一般計入「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科目進行核算。

包裝物押金的相關會計分錄

1、收到包裝物押金: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

2、支付包裝物押金:

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其中,其他應收款是企業除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代位追償款、應收分保賬款、應收分保合同準備金、長期應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

其他應付款是指與企業的主營業務沒有直接關係的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應付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統籌退休金、職工未按期領取的工資等。

包裝物押金的相關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併入銷售額徵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後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規定:

……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併入銷售額徵收增值稅。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5號)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徵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再併入銷售額。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

三、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當期銷售額徵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