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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備用信用證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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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備用信用證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漢字是世界上比較古老的四大文字之一[1],也是我們國家優秀文明歷史的象徵,一直沿用至今,一個簡單的文字也道出了我國人們的聰明才智[2],哺育了世世代代的中華兒女,成就了中華民族一代又一代的輝煌。

名詞解釋

反擔保備用信用證又稱對開備用信用證,是指用於對其受益人開出的另一單獨備用信用證或擔保書提供擔保。它支持反擔保備用信用證受益人所開立的另外的備用信用證或其他承諾。

備用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簡稱SBLC(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又稱擔保信用證,是指不以清償商品交易的價款為目的,而以貸款融資或擔保債務償還為目的所開立的信用證;是集擔保、融資、支付及相關服務為一體的多功能金融產品,因用途廣泛及運作靈活,在國際商務中得以普遍應用。

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並隨附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得到開證行的償付。

備用信用證的性質與特點如下:

(1)不可撤銷性。除在備用信用證中另有規定或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信用證下的業務。

(2)獨立性。備用信用開證行義務的履行並不取決於開證行從申請人那裡獲得付的權利和能力,受益人從申請人那裡獲得的付款的權利,也不取決於在備用信用證中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援引,或開證行本身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履約或違約的了解與否。

(3)強制性。備用信用證在開立後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立,開徵權是否收取了費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賴備用信用證或修改而採取了行動,對開證行多是有強制性的。

(4)跟單性。開證人的義務取決於單據的提示,以及對所要求單據的表面審查。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