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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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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我國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後備資源不足,維護國家糧食安全[1] ,保持社會穩定,始終是我國的一個重大問題。為此,國家專門制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根本目的,就是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以滿足我國未來人口和國民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為農業生產乃至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快速發展起到保障作用。

國務院令

第257號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已經1998年12月24日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朱鎔基

1998年12月27日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促進農業生產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第三條 基本農田保護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保護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2]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內容,並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並有權檢舉、控告侵占、破壞基本農田和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六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依照本條例負責全國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依照本條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家對在基本農田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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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