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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公益金是中國專有名詞。

漢字是用於記錄漢語,進行書面交流,傳承民族文化的書寫符號系統[1],也是最富有民族特色的中國書法藝術[2]的載體,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它蘊藏着許許多多的文化內涵。

名詞解釋

彩票公益金是按照規定比例從彩票發行銷售收入中提取的,專項用於社會福利、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的資金。2008年以前,彩票公益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從2008年起按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結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彩票公益金的來源

彩票公益金的來源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國家規定比例從彩票銷售取得的資金中提取的一部分資金;一部分是逾期未兌獎的獎金。彩票資金是指彩票銷售實現後取得的資金,包括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彩票公益金,其構成比例由國務院決定。

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社會福利、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結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一般預算。逾期未兌獎的獎金納入彩票公益金。

彩票公益金的收繳管理

《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對彩票公益金的收繳管理的規定如下:

第四條,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彩票銷售機構(以下簡稱彩票銷售機構)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財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銷售額據實結算後分別上繳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

逾期未兌獎的獎金由彩票銷售機構上繳省級財政,全部留歸地方使用。

第五條,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財政部各地監管局負責執收。具體程序為:

(一)彩票銷售機構於每月10日前向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報送《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申報表》(見附件1)及相關材料,申報上月彩票銷售金額和應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額;

(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完成彩票銷售機構申報資料的審核工作並核定繳款金額後,按照收入收繳相關規定,向彩票銷售機構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三)彩票銷售機構於每月15日前,按照《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載明的繳款金額上繳中央財政。

第六條,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當於每季度終了後20日內、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財政部報送《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統計報表》(見附件2),相關重大問題應隨時報告。

第七條,上繳省級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執收,具體收繳程序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財政部報送《上繳地方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統計報表》(見附件3)。

第八條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年度終了後30日內,完成對上一年度應繳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及收繳工作。

彩票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

《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對彩票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的規定如下:

第九條,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應當充分體現公益屬性,突出支持重點,並向欠發達地區和社會弱勢群體等傾斜。堅持科學規範、厲行節約,依法依規安排預算。堅持公開透明、強化監管,主動接受人大、審計、財政和社會監督。堅持統籌謀劃、講求績效,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彩票公益金不得用於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已有財政撥款保障的各類工資福利、獎金等人員支出;

(二)與實施彩票公益金項目無直接關係的人員支出、日常運轉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等支出;

(四)以營利為目的的相關支出;

(五)建設樓堂館所及職工住宅;

(六)其他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十一條,加強彩票公益金與一般公共預算的統籌銜接。彩票公益金與一般公共預算都安排支出的項目,要制定統一的資金管理辦法,實行統一的資金分配方式。

第十二條,為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保證彩票公益金項目順利開展,彩票公益金使用單位為基金會的,可據實列支管理費,即基金會為組織和實施彩票公益金項目活動所發生的管理性質的支出,使用情況應向社會公告。

管理費列支實施分檔管理,隨着項目支出規模的擴大,列支比例應適當降低;最高列支比例不得超過本單位當年彩票公益金項目支出的2.5%。本辦法實施前列支比例高於2.5%的單位,按規定調減比例;低於2.5%的單位,確需調增比例的,按規定程序報批。相關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應對報批程序、支出範圍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三條,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用於社會福利事業、體育事業、補充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專項公益事業,財政部應會同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等有關部門、單位制定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中央財政安排用於社會福利事業和體育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財政部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每年核定用於社會福利事業和體育事業的彩票公益金預算支出指標,分別列入中央本級支出以及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

(二)列入中央本級支出的彩票公益金,由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以項目庫為基礎提出項目支出預算安排建議,按規定報財政部審核。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根據財政部批覆的預算,組織實施和管理;

(三)列入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的彩票公益金,由財政部分別會同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確定資金分配原則,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按職責提出有關資金的分地區建議數,報財政部審核後下達。

第十五條,中央財政安排用於補充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彩票公益金,由財政部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每年核定預算支出指標,並按照有關規定撥付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第十六條,中央財政安排用於其他專項公益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申請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門、單位,應當將相關項目納入項目庫並按程序向財政部提交項目申報材料,財政部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

(二)經國務院批准後,財政部分別列入中央本級支出和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並在部門預算中批覆或下達地方;

(三)申請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門、單位,根據財政部批覆的項目支出預算,按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和管理。項目資金支出預算因特殊原因需要進行調整的,應當報財政部審核批准;

(四)中央財政安排用於其他專項公益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支持項目因政策到期、政策調整、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等已無必要繼續實施的,按規定程序予以取消。

第十七條,上繳省級財政的彩票公益金,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由省級財政部門商民政、體育行政等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分配原則。

第十八條,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民政、體育行政等有關部門、單位,申請使用彩票公益金時,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項目申報材料。項目申報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書;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項目實施方案;

(四)項目績效目標;

(五)同級財政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加強彩票公益金項目管理,完善項目庫建設,建立健全項目入庫評審機制和項目滾動管理機制。

第二十條,彩票公益金按照中央本級支出和轉移支付支出分別編列預算,執行中未經規定程序不得相互調整。項目支出預算批准後,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

第二十一條,彩票公益金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省級以上民政、體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門、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況。具體包括:

(一)項目組織實施情況;

(二)項目資金使用和結餘情況;

(三)項目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四)同級財政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加強彩票公益金全過程績效管理,建立彩票公益金績效評價常態化機制。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以及民政、體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門、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彩票公益金支出績效自評及評價制度,提高彩票公益金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強化彩票公益金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將評價結果作為安排彩票公益金預算、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對評價結果較差的項目,限期整改,並視情予以調減項目預算直至取消。

彩票公益金的宣傳公告

《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對彩票公益金的宣傳公告的規定如下:

第二十五條,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基本建設設施、設備或者社會公益活動等,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標識。

第二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向省級人民政府和財政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報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

財政部應當於每年8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全國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省級以上民政、體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門、單位,應當於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門、單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規模、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和實際效果等。具體包括:

(一)彩票公益金項目總體資金規模、支出內容、執行情況等;

(二)彩票公益金具體項目的資金規模、支出內容、執行情況等;

(三)彩票公益金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

(四)其他相關內容。

彩票公益金的監督檢查

《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對彩票公益金的監督檢查的規定如下:

第二十八條,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繳、拖欠、截留、擠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九條,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項目支出預算執行,不得擠占、挪用、虛列、虛報冒領、套取彩票公益金,不得改變彩票公益金使用範圍。

第三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彩票公益金籌集、分配、使用等的監督管理,確保彩票公益金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和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繳、拖欠、截留、擠占、挪用、虛列、虛報冒領、套取彩票公益金,改變彩票公益金使用範圍的,不按規定向社會公告的,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並視情調減項目預算支出直至取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