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擾亂法庭秩序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擾亂法庭秩序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規定,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聚眾哄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概念

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聚眾哄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構成特體

1、罪體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行為是聚眾哄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這裡的聚眾哄鬧,是指聚集多人在法庭內外起鬨、喧鬧,干擾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衝擊法庭,是指未被法庭允許參加庭審活動和旁聽人員強行衝進法庭,向法庭投擲石塊或者在法庭進行破壞等。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毆打正在法庭上執行公務的審判人員、公訴人[1]法警書記員等。

2、罪責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擾亂法庭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罪量要素是嚴重擾亂法庭秩序。這裡的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是指造成法庭秩序嚴重混亂,致使案件無法繼續正常審理,或者案件審理被迫中斷等。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法庭開庭審理案件的正常活動和秩序。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訴訟案件的場所,既包括專門用於審理案件的正規固定場所,如審判庭等,也包括非正規的臨時審理案件的場所,如巡迴法庭在案發地臨時開庭的場所;既包括設在室內的開庭場所,也包括設在室外的開庭場所,如公審所使用的場所。開庭審理的案件,即包括民事案件、經濟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審判組織既可以是合議庭進行審理,也可以是獨任庭進行獨任審理。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審理訴訟案件、進行訴訟活動的場所。法庭具有極大的尊嚴性、嚴肅性。

法庭秩序是指為了保障法庭開庭審理訴訟案件的各種活動得以正常順利進行,要求訴訟參與人及旁聽群眾共同遵守和維護的秩序。法庭秩序是審理訴訟案件的活動正常進行,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實現法院審判職能的重要法律保障,嚴重干擾法庭秩序,是一種藐視國家權力,粗暴踐踏法律的行為,不僅破壞法庭審理活動的正常進行,而且對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帶來極大的威脅和損害。對這種行為適用刑事制裁,實屬必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第161條第2款規定:「對聚眾哄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對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5項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2月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庭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對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根據有關現行法律的規定,干擾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尤其是經濟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屢屢發生擾亂法庭秩序的現象。在審判過程中行為人進行喧譁、吵鬧,或者眾多人對法庭進行衝擊,或者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毆打,所有這些行為都嚴重地干擾法庭秩序,妨害了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正常進行,有的甚至造成審判活動中止無法繼續進行,造成人員人身傷害,使人民法院的尊嚴和法律的嚴肅性受到嚴重的侵害,影響甚烈,危害甚深。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聚眾哄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視頻

擾亂法庭秩序罪 相關視頻

擾亂法庭秩序罪
擾亂法庭秩序

參考文獻

  1. 公訴人是幹啥的呢? ,搜狐,2017-02-14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搜狐,2019-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