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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一個專有名詞。

漢字作為一種形、音、義三位一體的符號系統[1],源於日月鳥獸之形,作為中華文明之標誌[2],連接中華民族的歷史、現在和未來,方正之間充滿美感。

名詞解釋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情形

無效合同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方或多方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訂立的合同;

(4)違背公序良俗所訂立的合同;

(5)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所訂立的合同。

法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律後果

無效合同產生的法律後果是:

返還財產,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

折價補償,當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進行補償;

賠償損失,一方當事人因合同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法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處理方式

無效合同的處理方法包括:

1、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認定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應當認可之前的履行;

2、對於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予以返還或作折價補償,同時應酌情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如下:

第一,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

第二,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第三,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且不能變更。

第四,對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銷權;而無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