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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仁壽

圖片來自自由時報

中華民國(臺灣)法學家

個人資料

性別
出生 (1942-02-17) 1942年2月17日(79歲) 日治臺灣高雄州(今屏東縣
國籍 大日本帝國(1942年–1945年) 中華民國(1945年至今)

學 歷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經 歷

  • 金門地方法院檢察官
  • 嘉義地方法院推事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兼推事
  • 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推事
  • 台灣高等法院推事
  • 最高法院推事
  • 司法院廳長
  • 桃園地方法院院長
  • 板橋地方法院院長
  • 高雄地方法院院長
  •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臺北地方法院院長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長
  • 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 司法院秘書長
  • 司法院大法官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 最高法院院長

著 作

  • 《法學方法論之進展》
  • 《法學方法論》
  • 《海商法論》

楊仁壽生於(1942年2月17日-),臺灣屏東縣九如鄉人,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中華民國法學家,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1]

經歷

此後,楊仁壽出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2007年8月30日,司法院發佈新聞稿稱,最高法院院長吳啟賓將於2007年9月12日屆齡退休,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任命楊仁壽為最高法院院長[1][3][4]。2012年1月13日,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發佈命令,核准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退職。2012年2月16日,楊仁壽正式退休。[5]

批判與評論

針對2013年九月政爭之際,楊仁壽表示:[6]

  • 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因此檢察總長不能去向總統報告有關於通訊監察的案情結果,總統也應謹守分際不能接受(報告)。
  • 特偵組只有《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所規定的那三項(指部會首長以上貪瀆案、重大選舉舞弊案及經檢察總長指定之重大案件)才能偵辦,所以,對前法務部長曾勇夫等人進行行政調查已經涉及不當了。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規定得很清楚,必須符合第一項的十五款才可監聽,依法須是觸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才可監聽,看起來曾勇夫及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都沒涉及(這些罪),若真是關說,僅是行為不當,這樣(監聽)是不行的。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中最重要的是第五項,指違反該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指這個證據是沒有證據能力,換句話說,不僅在偵查不行,審判不行,而用在行政調查,包括公務員懲戒等「其他程式」上,也是不行,這些監聽內容都沒證據能力。
  • 所謂的政黨,也是《民法》中的社團之一,《人民團體法》是它的特別法,一般來說,無論從人團法或是民法來說,沒有所謂的撤銷,人團法第十五條規定得很清楚,有死亡、喪失資格、開除(除名),如果要開除,因為它是社團法人,民法規定,要社員參加開會才可以,不是一個人做主席或是理事長,就可以把人開除,國民黨的章程是下位階的,不能與《民法》或《人民團體法》牴觸,國民黨雖指有經過考紀會,但考紀會沒有任何代表性,這個過程有很多的瑕疵。國民黨在台灣執政很久,可能誤認為自己也是政府機關,其實,它是一個社團而已,而除名是要經過全體黨員或會員代表開會過半數來決定。

此外,針對中國國民黨關說檢方不要上訴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楊仁壽說,因為檢察官上訴不合法,並沒有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進一步具體敘明,未針對重大關鍵所在的大水庫理論上訴,內容只是「那些有的沒有的」枝枝節節,最高法院才以違背法令,駁回檢方上訴,影射已歷練十幾年的二審檢察官放水。[7]

著作

  • 《法學方法論》
  • 《法學方法論之探索》

公職

司法職務
前任:
吳啟賓
最高法院院長
2007年8月30日—2012年1月13日
繼任:
楊鼎章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