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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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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民事權利

含義;權利主體得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

分類;物權、債權、繼承權,財產權利

內容;財產所有權

補充;民事行為人的判定

民事權利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利益範圍和實施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意志。包括:權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種利益(如人身權)和通過一定行為獲得的利益(如財產權);權利人自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和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保證其享有或實現某種利益;在權利受到侵犯時,能夠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予以保護。

民事權利就是服務於民事主體特定利益的實現或維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證實現的自由。這種自由,可以是自主決定的積極自由,如形成權;可以是免受侵擾的消極自由,如人格權;也可以二者兼具,如物權。[1]

定義

民事權利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利益範圍和實施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意志。包括:權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種利益(如人身權)和通過一定行為獲得的利益(如財產權);權利人自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和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保證其享有或實現某種利益;在權利受到侵犯時,能夠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予以保護。

民事權利就是服務於民事主體特定利益的實現或維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證實現的自由。這種自由,可以是自主決定的積極自由,如形成權;可以是免受侵擾的消極自由,如人格權;也可以二者兼具,如物權。

第十三條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六條 【胎兒利益的特殊保護】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五十七條 【法人的定義】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九條 【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起止】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終止後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其他民事權益】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八條 【民事權利的特別保護】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 【民事權利的取得方式】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條 【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條 【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以民事權利的內容為標準,可以將民事權利區分為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和社員權。

1、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人格權是民事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種,因為人格權是直接與權利主體的存在和發展相聯繫的。

財產權是通過對有體物和權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過對他人請求為一定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權利。

2、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特定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這些客體包括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3、社員權

民法中的社團的成員(社員)基於其成員的地位與社團發生一定的法律關係,在這個關係中,社員對社團享有的各種權利的總體,稱為社員權。社員權的權利主體是社員,其相對人是社團。社員只是社團的一分子。所以社員權與前面的各種權利不同,不是個人法上的權利,而是團體法上的權利。

(二)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以區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1、支配權

指可以對權利的客體直接支配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如物權。支配權的特點表現在:第一,其客體通常是特定的。第二,其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第三,支配權的實現不需要義務人的積極行為,但義務人不得實施妨礙支配權實現的行為。第四,支配權因支配而產生排他性的效力。支配權常常是確認之訴的對象。

2、請求權

指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債權的請求權、非債權的請求權等。其中債權的請求權屬於獨立請求權,可以獨立存在;

3、抗辯權

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依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得區分為永久抗辯權和延期抗辯權。所謂永久抗辯權是指該項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久地阻止某項請求權的實現。

4、形成權

指當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如追認權、撤銷權、抵銷權等。根據形成權的行使是否需要通過訴訟程序,可以將形成權區分為簡單形成權與形成訴權,前者如合同解除權,後者如債權人的撤銷權;根據形成權的行使是着眼於消滅一特定的法律關係還是形成一特定的法律關係,可以將形成權區分為消極形成權與積極形成權,前者如抵銷權,後者如追認權、優先購買權等。

(三)根據權利人可以向其主張權利實現的義務人的範圍,民事權利可以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1、絕對權

指義務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積極協助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如所有權、人格權。由於絕對權的權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張權利的實現,在這種意義上,他可以對抗除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稱為對世權。

2、相對權

指義務人為特定人,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積極地實施或不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的權利,如債權。由於相對權的權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主張權利的實現,在這種意義上,他對抗的是特定的義務人,因此又稱對人權。

(四)以權利的相互關係為標準,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1、主權利

指在相互關聯着的兩個民事權利中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

2、從權利

指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權利。如債權與擔保債權的抵押權,前者是主權利,後者是從權利。二者的區分意義在於:主權利移轉或消滅時,從權利也隨之移轉和消滅。

(五)民事權利根據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備,可以分為既得權與期待權。

1、既得權

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具備的權利,如物權、債權等都屬既得權。

2、期待權

是指的是處於向既得權過渡階段的權利,是指權利的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備,但將來有可能完全具備的權利。

權利行使

民事權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權利內容的實現。權利人通過實施行使權利的行為,可以實現權利所追求的利益,以滿足自身的需要。在行使權利的方式上,權利人可以實施某種事實行為來行使權利,也可以實施某種民事法律行為來行使權利;可以由自己行使權利,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權利。如果權利人長期地不主張或行使自己的權利(如請求權、形成權或抗辯權等),尤其是當權利人對於有關財產的安排或對某種他本來可以用以保護自己不受侵害的措施置之不理,使得相對人合理地認為權利人不會再行使他的權利時,該權利可能失效。權利失效的後果是權利不再存在。

權利保護

民事權利的保護措施,按照性質可以分為自我保護和國家保護兩種。

民事權利的自我保護,是指權利人自己採取各種合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我國民法明文規定的自我保護措施有:

正當防衛

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免遭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侵權行為人採取的必要防衛行為。通過正當防衛實現民事權利的自我保護,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首先是現實性,其次是違法性,再次是針對性。

參考來源

專題08:民事權利

參考資料

  1. 民事權利主要有哪些?,360問答 ,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