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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背書是中國專有名詞。

漢字是用於記錄漢語,進行書面交流,傳承民族文化的書寫符號系統[1],也是最富有民族特色的中國書法藝術[2]的載體,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它蘊藏着許許多多的文化內涵。

名詞解釋

絕對背書或稱無條件背書,指將票據不附加任何條件轉讓給他人。一般轉讓背書是指具有完全的、無限制效力的轉讓背書。

票據背書

票據背書就是在可轉讓的票據後進行填寫所接收票據單位的信息,加蓋印鑑進行轉讓。如:支票就可以進行背書轉讓。

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背面或者粘貼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將匯票權利讓與他人的一種票據行為。

《票據法》規定,背書必須做成記名背書。通俗的說法也就是把這張票據轉讓給別人:背書人=轉讓票據的人被背書人=收到票據的人

背書的形式:背書是一種要式行為,因此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其必須做成背書並交付,才能有效成立。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一)被背書人名稱;(二)背書人簽章。

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有兩項:一是附有條件的背書;二是部分背書。

背書應當連續。背書連續性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連接。如果背書不連續,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否則付款人得自行承擔責任。背書連續主要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比如有偽簽章等,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是付款人不得在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的情況下付款。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背書應當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而不記載在票據的正面上。記載在正面的,背書無效。

背書轉讓

背書轉讓,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因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應當背書並交付票據。所以,當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就是在進行背書轉讓。

背書轉讓一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票據權利的證明效力和票據責任的擔保效力等背書效力。

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是指票據上的一切權利由背書人轉移於被背書人,被背書人因此而取代背書人成為票據上的權利人。這是轉讓背書所產生的主要效力,它不僅意味着移轉因票據而產生的一切權利,包括對出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對背書人的償還請求權、對票據保證人的請求權、對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等,還意味着被背書人因背書而取得的一切票據權利,不受背書人權利瑕疵的影響,並受到票據抗辯限制的保護,使被背書人處於比普通債權人更強的地位。

票據權利的證明效力。票據權利的證明效力又叫資格授予效力,是指持票人如能證明其背書具有連續性,票據法上即推定其為正當持票人並享有票據上的一切權利。因此,轉讓背書成立以後,持票人請求付款人付款時,只需證明其票據背書在形式上具有連續性;付款人付款時只需審查票據背書是否具有連續性。如有證據證明持票人是出於惡意或者重大過失取得票據,則可以排除背書連續所產生的證明效力。

票據責任的擔保效力。票據責任的擔保效力是指背書人對於被背書人及其全體後手負有擔保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因為票據具有流通性,為了提高票據的兌付率,票據法特別規定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同時票據法還規定,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後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

參考文獻